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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门改革(1)(3 / 3)

服务性,因而导致其财政状况人不敷出的趋势。政府希望其民营化,但其提供的服务有更多的政治性,盈利空间较小,私营买主很难找到。③竞争环境中的企业。这些企业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航空公司、石油公司等,它们是缩减公共部门规模方向的焦点,由于民营化的浪潮导致这类企业在逐步缩减。④管制机构。这类公共企业属于并受政府的控制,通过销售商品并获得资金以维持自己。它们之所以存在是拥有国家法定的强制权力。

市场经济中公共企业的设立,是由于需要政府提供市场本身不能有效提供的、具有使用上“非排他性”的和利益上“非占有性”的公共货物,对市场供应不足或供应不够有效的货物予以补充,由政府控制战略性资源和为公众提供服务。因此,需要公共企业在某些重要产业发挥主导作用和弥补市场缺陷的调节作用,成为政府职能延伸到微观的、贯彻公共政策和实施公共管理的一种特殊干预手段。

(2)目前各国公共部门的企业按其性质一般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从中央和地方政府行政机构分离出来的。国家印刷厂、无线广播,与地方政府相联系的供水、住宅等管理机构和一些公立的教育、医疗、社会福利机构。有的不具法人地位,有的具有法人地位。在日本称为直营事业或法定事业。

第二种是在自然垄断领域具有工商性质和法人地位的公营企业,由中央政府独资经营的即国营企业。由地方政府或服务于社会目标的公共团体经营的是地方企业。在日本按特别法律设立、由政府出资经营的称为特殊公法人企业。

第三种是在竞争领域和从自然垄断领域分离出来的具有工商性质和法人地位的混合股份公司。中央一级的是国有股份公司,其国有股份一般占50%以上,在法国国有股份占30%~99%的都叫国有股份公司;地方一级的是地方股份公司;还有中央、地方和民间资本混合的股份公司。

(3)根据各国法律,各级公共企业基本上按两大类依法分类管理:一类由公法(欧洲大陆法系)规范或议会通过特殊法案(英美法系)规范并采用民法的一般准则,适用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和自然垄断领域的上述前两种公营企事业。公益事业(如邮政通讯、供水供电、市政环卫,以及海关、审计、税务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公立的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等服务性部门)以服务于社会公众而需要积极发展;自然垄断性公营企业侧重于控制国防工业和经济命脉(如道路交通、能源电力、航空和金融等基础设施)以保证国家安全和经济增长。另一类由民法类的公司法规范,适用于在竞争领域的一般公司,以盈利目标为主。混合股份公司与一般公司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组织结构和经营行为由各国公司法规范,政府仅限于对公司主要领导人的任命和对资产的流入与流出实行监督。公司经营受政府政策和市场机制的引导,平等竞争、优胜劣汰。

(4)西方市场经济中政府对公共企业依法实行分级所有和分类管理,并对公营企业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①公共资产管理和资本运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体系。资产管理和资本运营的隶属关系都与该国政府的财政预算体制直接挂钩。中央公共企业的资产统归制定和实施国家预算的财政部管理。然而,尽管由财政部统一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还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进行领导人任命、行业指导和审计监督,重要问题由内阁会议协调决定。②非官员化原则和代理人制度。由于政府直接经营国营企业容易产生经营管理官僚化弊病,各国政府一般采取授权代理人的办法,甚至授权私营企业予以经营;而政府则加强直接监督和规制。实行政企分开,国营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及其下属不能来自政府机构,政府的部长或议员不得参加董事会,或政府官员一旦被任命为企业的董事长便不再担任政府职务,称为企业直接经营者的非政府官员化原则。政府一般从企业界选聘代理人,委派具有长期丰富实践经验的经营管理专家承担这部分国有资产的经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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