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要是指以城市为主的市、镇、村、乡村城市、县以及区域市和大都会市。加拿大省政府实施了一系列职能的下放、重配与解除,按照“地方受益的服务主要由地方政府提供,而全省普遍受益或地方政府不能提供的服务则由省政府提供”这一原则进行的行政改革,包括精简编制,减少职能重叠,减少上级管制以及地方自主权的增多。这一改革措施较大的行动于20世纪90年代在安大略和魁北克发起,继而在全国各省展开,大部分省都通过了新的自治市法规,给予城市更大的行动空间,并通常许诺给予更多的省内磋商。
第二,地方政府结构的重组。地方政府按照“有利于节约、维护公平、消除城市间的冲突、更有效地参与竞争、减少官僚主义和精简政府”的原则,使上百个城市在政府合并与重组中被彻底消灭,单在安大略省,大约400个(或者说45%的)城市消失于合并运动中。
1999年1月,原来隶属于大多伦多市的6个城市与大多伦多市合并为一个城市。加拿大地方政府结构重组的方式可大致分为三大主要类型:成立城市委员会,为解决跨城市问题或提供某些特殊服务(如规划、经济发展、供排水系统及运输)提供协商平台;城市政府建立区域或大城市双级体制,其中较高的一级单位负责处理城市间事务,较低一级(无论通过合并规模扩大与否)负责提供更为本地化的服务。
此措施的一个主要推动力来自1996年安大略省的黄金报告,该报告将现存的5个行政区政府用一个单一的、效率更高的大多伦多议会来代替,并且为了提供更广泛范围的服务给予双级系统中低一级城市更多的权力和职责;两个或两个以上(通常更多)的城市合并,创建统一的管辖权,合并后产生单级城市。如纽芬兰省的圣约翰,圣约翰与两个城市合并并且包括了以前归大城市委员会管辖的大部分地区,于1992年1月成立单一的市级政府。
第三,政府间关系的调整。首先是财政关系的调整。20世纪90年代省政府致力于财政赤字和债务缩减的措施,以“任何服务调整的结果是离开原有的财政关系,任何一级的政府都不会变好或变坏”为许诺、以实现财政中立为主要目标,省对地方的财政援助改变为以实物援助为主,这样,城市政府就拥有更大的财政自主权;其次是法律关系的变更。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省的城市社会团体推动建立省宪章,目的是确认独立地方政府的存在。1999年新斯科金省城市联盟(UNSM)建立了权力条款,从而改变了地方政府法律地位,调整地方与省的法律关系;再次是更积极的地方立法。经过近十年的立法调整,大多数省现在都实行了积极的立法创新,这些变化包括承认城市的自然人地位、授予特定的地方立法权、在广泛的职权范围内对活动授权、承诺推动对话、一定行动之前需要得到城市的认可(尤其是合并)并且承诺在分配城市职责的同时分配相应的资源;最后是制定城市特别宪章。2002年5月30日,对加拿大的小城市和乡村有利的城市特许权的框架模型被加拿大城市联盟的大城市市长会议采纳并且使各省接受了标准化的城市宪章,这种城市宪章“使在需要更多的执行权的地方政府和满足于现状的一般地方社区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与此同时,地方与联邦的关系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联邦政府一改过去与地方政府没有直接联系的不作为状况,成立专门的地方问题总理会议特派组,以处理地方政府问题。
第四,运行机制的转变。在过去的几年间,一种被称作新自由主义或新保守主义的思潮引领着加拿大地方治理的机制与过程,这种思潮呼吁大大压缩政府功能而相应增加私人部门的活动。这种新创新方向更大的推动力则来自大量极力鼓吹重塑政府和废除官僚制的地方新公共管理活动,其中一个表现就是增加了地方政府与各种地方实体之间的合作与共同生产,在诸如垃圾收集、公园维护、废水处理工厂中引入了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在地方政府层面上,越来越多地使用如绩效测评、基准、寻找最优实践等私人部门的管理技术。除了这些重大意义的程序改革之外,地方层级上也在逐步采用新商业治理模式,创建独立的成本——利润核算中心对特定服务相关的所有收支进行分离。这种新的治理模式也融入了一种与众不同的崭新的运行理念,这种理念以在公共部门中追求企业家精神及建立在测评、比较和绩效基础上的公共责任而得以体现。与治理机制的转换相适应,地方政府在议会层面引入执行委员会以提高协调性,并引入执行指导,在行政层面上引入协调官员以改善行政的协调性和领导能力。
协调官员包括最高行政长官体制、市议会管理者体制、专员制度以及行政主管。
第五,公民参与形式的新突破。近几年,加拿大地方政府突破了公民参与的几种传统形式(选举、政党、全民公决、居民委员会)而开始出现两种新的参与形式。一种是参加邻里会议。魁北克市在1993年采用了这种比较特殊的参与模式,其邻里会议由男女平等组成,由每一个邻里社区选举产生,来自这些邻里社区的市议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