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当人们越来越对政府主导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意愿产生怀疑时,非政府组织在世界各国获得了蓬勃发展,兴起了一场所谓的“全球性结社革命”。在西方国家,非政府组织的数量已多到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1995年,美国共有116.4万个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的非营利组织,雇佣人员达到1,000万,比联邦政府加50个州政府雇员的总数还要多。所谓非政府组织,它特指一种介于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既不是政府,也不是企业,从事的是政府和私营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因此,也称为在政府这个“第一部门”和企业这个“第二部门”之外的“第三部门”。由于它并不从事企业那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因而也称为“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主要职能就在于弥补市场和政府部门的不足,完成市场、企业和政府部门不能或不能有效地完成的社会职能,包括:(1)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与政府生产和提供的公共物品不同的是,非政府组织生产和提供的公共物品能够满足不同的需要,尤其是特殊利益群体的利益要求。而政府生产和提供的公共物品主要是满足广大公民的需要,这就使一部分公民的特定需要难以得到满足,而非政府组织就是在这方面弥补政府的不足。(2)代行政府职能。许多西方国家的非政府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它们往往成为政府的得力助手,是政府通过自身以外的机构来执行自身的部分职能。但它们不是政府的替代品,它们与政府是互补关系。除了这两项有形功能外,非政府组织还有大量无形的但实际发生着的作用。例如它能培育民主价值观,提高公民参与水平。非政府组织的成员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结社、自我管理的,非政府组织的运作能逐步培养出人们的民主意识和价值观,从而为公民的广泛参与创造了条件,使政府处于公民的有力监督之下。
2.实现善治需要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而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必须有政府的支持
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扶持和培育,最重要的是资金方面的资助。
西方国家非政府组织的资金相当一部分来自政府资助,在英国,整个非营利部门总收入的40%来自政府拨款,在德国,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近70%来自政府,在法国,非营利部门收入的60%来自政府,即使在美国,非营利组织也有1\/4到1\/3的收入实际上是来自政府。如果缺乏政府提供的资源,许多非政府组织就难以生存。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还需要政府加强监督和管理。这种管理应重在对非政府组织运作的规范化及质量的监督,而不是中国现有的在登记环节上的严格控制。
非政府组织已成为加强政府治理的重要力量,甚至被誉为“影子政府”。但是,非政府组织本身也具有内在的局限性,即所谓的“志愿失灵”。因此,应当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使双方都能发挥出自己的比较优势。
3.在公共服务民营化时代,私人企业也开始有条件地承担部分公共服务任务,成为治理的一个特殊主体
在民营化理论看来,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可以由公共部门直接生产,也可以由其他的制度安排来提供。举例来说,政府可以从私人企业那里购买诸如消防和清扫街道等公共产品。民营化大师萨瓦斯认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可以有十种不同的制度安排:政府服务、政府出售、政府间协议、合同承包、特许经营、政府补助、凭单制、自由市场、志愿服务、自我服务。在这10种制度安排中,有7种安排的生产者是私营部门:合同承包、特许经营、政府补助、凭单制、自由市场、志愿服务、自我服务。例如,合同承包,即政府通过与私营企业、非营利组织签订关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合同,安排私营企业生产,政府则付费给生产者。政府合同承包制度如今在西方国家非常普遍。在美国,城市道路、学校和政府办公设施等都是通过合同安排,由私人建筑商提供的。除物质产品外,政府还和私人组织签订直接面向公众的“产出”服务合同,如垃圾收集、救护车服务、路灯维修、马路维修等。然而,私营企业的赢利取向,可能使民营化的公共服务在最高效率、最低成本的指导下,忽略了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因此,在现代治理过程中,必须强化以赢利为目的的私人企业的公共责任。公共责任本来是公共部门管理中才涉及的概念,意指掌握公共权力的公共部门(特别是政府)必须对公共利益负责。但是,当企业参与了公共事务的治理的时候,也必须承担一定的公共责任。企业的社会公共责任主要包括企业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及保护人类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等。同时,企业还应强调对资源的保护和废弃物的处理。企业在设计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并寻求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4.公民参与是多元治理的必然选择
在现代治理中,没有广大利益相关者的积极参与,往往因其成本昂贵、效率低下而难以达到善治。因此,发展公众参与是现代治理的必然选择。在我国,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有一定进展,但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