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红同志在中央党校讲话中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一种治国理想,又是一种治国方略、治国的机制,同时也是一种治国的结果,是目标与过程的统一。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化,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也大量出现。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日益增多,就业问题、腐败问题、分配不公问题、社会治安问题成为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从整体上有效协调利益关系、创新管理体制、解决社会矛盾,让社会各阶层共享发展成果。和谐社会是一个有序的社会,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需要从个人、群体、社会等方面来研究人际关系、资源配置、阶层结构的协调与冲突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在目前甚至很长一段时期内,主要依赖于政府的善治,尤其是要从善治的视角强化政府回应。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任何和谐社会都不可能自动到来,它凭借的只能是以善治为特征的社会和谐治理。由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和社会组织与公民共同治理一个社会是对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所能作出的最佳尝试性选择。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是我国现阶段实现社会和谐治理的理想模式。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1.党对治理秩序的领导
我国的社会治理必须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是中国治理必须坚持的政治前提。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民社会不断发育的条件下,如何实现党对治理多元主体和治理秩序的有效领导,成为中国社会治理范式转变过程中的首要问题。首先,要加强党对政治生活中各个政治主体的领导,改善党对人大、政府、政协等政治治理主体的领导方式;其次,加强和改善党对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等社会治理主体的领导,使之真正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和政府治理的有益助手;最后,不断完善企业党组织的建设,增强党对市场主体的正确引导。
2.公共治理的制度化行政取向
法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法治的发展需依托强大的公民社会为基础,法治要求体现社会正义和公民权利价值的法律在国家生活和公共治理中居于至高无上的支配地位,要求有一套自治独立、公正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律机构,要求整个国家政治生活法治化。
法治首先是以公民社会为逻辑起点的,然后是宪政民主制的国家权力结构的构造,法治的逻辑终点是政府及公共治理的法治化。
这只是纯粹的逻辑分析,法治的实践道路是一种互动中的往复共进。
公共治理的法治化是以国家整体政治生活的法治化为条件,但这决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坐等其成。政府的法治化发展,不能囿于行为领域,还需在管理和人事的体制机制、制度规则体系和权能责任体系等方面贯彻法治规则。法治的政府不是一个唯我独尊高高在上的主权体,不是一个政治化的统治机构;相对于公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相对于人民主权,相对于超法律原理,相对于法律统治,相对于代议机构,法治的政府是一个客体,是一个有限政府,效能政府,是制度化行政的责任政府,是一个相对中立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政府。
公共治理的现代化从法治的层面所要确立的政府发展模式是制度化行政。
法治是由法律而不是由人来统治的。制度是行政的规则和合法性来源,是行政的行为守则和行为标准,行政的权力是制度赋予和法律安排的,法治的行政是制度化的行政,行政是以制度为依据通过行使制度所赋予的职权履行制度规定的职责,实现制度所期望的行政秩序,服从服务于制度是法治对行政的内涵要求,制度属性是行政及行政角色的基本属性。行政及行政角色的形式意义不仅具有历史的一贯性,而且能承载、联结、包容行政及行政角色的实质意义及其变迁。行政及行政角色的形式意义在于制度性。惟有制度才能作为承担行政权力义务职责的载体,才能提供联系行政的功能内容实质意义的形式结构;惟有制度性而非现实的人格实体才能准确概括行政角色的内在本质属性,行政角色依附于制度之下才具有合法行使职权的基础,离开制度的规定性,行政角色将不复存在。制度性从责任规范、技术内涵、功能结构和过程形式等方面支配规约着行政及其角色。制度性是行政的基本规定性,制度性精神是主体意识的要义所在。
制度性和人治传统的权力意志的行政人格化是对立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角色是法理制度意义和公法性质的,传统行政则被人格化了,公共领域和私人人格结合一体,公共的权力和资源极易被利用作为私人荣誉权威和利益的工具。制度性优先于人格性,没有制度性,支配与限定行政角色的合法基础将不存在,制度性意义在主体的概念中居于核心地位,人格性意义在行政角色中只有在制度性支配限定下才具备存在发展的空间,只有在制度性范围才有主体的人格层面存在。
法治之所以是由法律而不是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