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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政府行为规范(4)(2 / 3)

一个真正的责任政府必然是具有强回应力的政府,增强政府回应力的重要方面就是真正实行政务公开,使公众真正了解政策运行的全过程,同时对公众就政策实施中的疑问做出及时的应答与回复。对政府失责行为的有效追究并将处理过程与结果及时公之于众。而我国目前的政务公开往往流于形式,公开的往往是无足紧要的或者大家都知道的事情,人民群众真正想知道的或者关系到政府部门切身利益的政务往往不在公开之列。

对于人民群众的质询往往答非所问或者干脆不与答复。政府回应力不强是我国政府问责机制建设中的重要问题。(5)缺乏透明度。这与没有很好的质询权有关。实施民主监督民主问责最起码的必要条件是公众要有知情权,对政府政务要有了解,对于问责的过程和结果都应该有所知晓。而问责不公开、问责相关信息缺乏透明度往往会留下制度外操作的空间,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政府行为的关注和监督也就无从谈起。

4.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策略

实现“建设责任政府”的要求,温家宝总理提出了一个评判政府各项工作的标准,即“要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政府工作是不是对人民负责,试金石就是能否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三个检验”标准的提出,正是政府工作对谁负责以及如何建设责任政府的问题。

问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形成健全并有效的问责制度,是衡量成熟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要加强行政问责制,就要从整体上完善行政问责体系,最终保证政府系统的规范运行。建立健全合理、权威、统一的问责制度应把握好重点:

(1)构建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应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第二,应坚持人格服从服务于制度,问责必先守责的原则;第三,必须坚持公开透明、有效回应的原则;第四,责任界定须坚持明确、适用原则;第五,要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2)实行问责工作常态化,问责机制程序化,问责形式制度化。只有这样“才能摆脱现有的问责模式的惯性和缺陷,由人治型问责过渡到法治型问责,由’风暴型‘问责转向’制度型‘问责,进而使中国的行政问责制走向科学化并真正落到实处。”(3)完善政府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政府信息透明化水平。要深入推进公权力运行过程透明化,政务全面公开,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道权,用自我问责、组织问责、司法问责和社会问责并行解决问题。

(4)问责的范围也要扩大。问责程序应能够涵盖所有掌握公权力的机构、应能够涵盖所有公职人员、应能够涵盖政府工作重要责任、应能够追究所有应问的并举责任。

(5)问责制不是工作考核,也不是绩效评估,问责事项要抓住根本,突出重点,要尽可能缩小问责面。

(6)问责制与治庸机制要相结合,要切实转变干部的为官从政理念,对政绩平庸、工作不作为的干部也要问责治理。

(7)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建设、用好问责制,还应对相关改革和配套制度予以支持。要完善行政问责监督机制,建立科学、客观的绩效考评体系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推进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步伐。

(8)强化官员对民众的责任感,改变问责客体扭曲的为官认识。

官员的有效问责要建立在官员对民众负责的基础上,必须首先通过教育学习,增强官员对人民的责任意识。这样才有利于减少建立和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阻力。改变问责客体扭曲的为官认识,“政府问责制必须建构在一个义务本位、责任本位、服务本位和规则本位的行政文化土壤上,使有咎必辞、有责必究、有过必罚成为各级官员的惯例。”因此,官员良好执行心态非常重要,我们应该从根本上迅速矫正被扭曲的“无过便是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为官之道”。

(9)完善官员问责制的责任控制的机制。制度安排是官员问责制的硬保障,问责制的核心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使官员真正能够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并对那些由于官员个人行为失当,或者违法、渎职、失职等,在公务活动中承担责任制。

制度安排在于彻底改变行政活动中的无责任状态,并把全部行政活动置于一种法律责任的基础之上,有利于问责制更有效的实施,同时使大众对官员的行为有某种预期,形成预防机制。

本章小结

政府行为规范是指政府的行政行为要合乎科学的理论规范、严格的制度规范和法定的程序规范,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科学的程序进行。其基本要求是:政府行为的法制化、科学化、程序化。推行规范化管理在实践中会遇到两个突出的矛盾:一是政府行为合法与合理的悖论问题,二是工作讲求实际效率和办事遵从程序形式的矛盾。

法律制度、责任伦理和行政问责制是政府行为规范的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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