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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政府行为规范(2)(3 / 3)

“合法性”的宪法。宪政是一种权力平衡机制和政治的游戏规则,通过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监督和政治活动的民主法治化,规范政治行为,限制政府权力,以达成国家生活平衡有序的状态,保障公民社会权益。

三、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规号:国法2004019)的精神,法治政府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1.体制方面

(1)政府职能转变基本到位,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个人的关系基本理顺。法治政府所要求的政府,必然是职能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是一个高效而又有限的政府。在总结历史教训、合理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将政府职能定位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

(2)中央与地方、政府与部门的权限比较明确。

(3)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4)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现代行政是一种责任行政,法律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权力必须与责任挂钩。

2.法制方面

(1)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并为大多数人认同,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实可行。制度建设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和前提。

(2)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

良法在于行,法治要求法律得到全面履行。

(3)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或者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维护。

3.机制方面

(1)及时反映人民群众意愿,权利与责任真正统一的决策机制基本形成。

(2)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矛盾防范与化解机制基本建立,社会矛后能得到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

(3)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监督效能显著提高。有权必有责,要求政府行政必须遵守权责一致的原则。

4.观念方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观念明显提高。

(2)人人信仰法律,尊重、崇尚、遵守法律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

总而言之,法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法治的发展需依托强大的公民社会为基础,法治要求体现社会正义和公民权利价值的法律在国家生活和公共治理中居于至高无上的支配地位,要求有一套自治、独立、公正、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律机构,要求整个国家政治生活法治化。从纯粹的逻辑分析看法治的运动过程,法治首先是从公民社会为逻辑起点开始的,然后是宪政民主制的国家权力结构的构造和政治生活的法治化,法治的逻辑终点是政府及公共治理的法治化。

需强调的是,这只是纯粹的逻辑分析过程,法治的实践道路不会是这样单方向直线发展的,而是一种互动中的往复共进。公共治理的法治化是以国家整体政治生活的法治化为条件,但这决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坐等其成,政府在当代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决定其必须承担相应的功能和责任。政府法治化发展,决不能停滞于法制的水平,也不能囿于行为领域,还需在管理机制、人事机构体制、制度规则体系和政府权能责任体系等方面贯彻法治规则,在政府文化和价值意识重塑法治伦理。法治的政府不是一个唯我独尊高高在上的主权体,不是一个由权力意志支配的无限权力主体,不是一个政治化的统治机构,相对于公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相对于人民主权,相对于超法律原理,相对于法律统治,相对于代议机构,法治的政府是一个客体,是一个有限政府,是一个效能有序的政府,是一个制度化行政的责任政府,是一个服务于公共利益、服务于人民的政府。

责任伦理对政府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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