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的宪政概念应是“依法治国”。对社会的规范,对行政系统的不必要的行为的约束,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出现腐败,防止对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等等无不需要法律作为最终的屏障。而西方宪政对政府的限制恰恰是通过各种法律制度来实施保障的。学者张祖桦在《论宪政主义的基本原则》中谈到了四条原则:“(1)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权威。(2)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3)以宪法和法制约束权力为重心。(4)以司法审查为保障。”其中除了第二条以外都是以法治为中心。第二条是宪政保障的对象。学者刘军宁在《共和民主宪政》中也谈到:“宪政精神之一是用法律的手段使政治家对公民采取负责任的行动,为公民提供判断政治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最可靠的天平。宪政不仅是一种原则,而且是一种方法。它是法律的方法,而非强力或意志的方法。”轻视法制重视人治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恰恰是这一点与重视规则的市场经济相抵触,与我们把社会主义事业永久的继承发展下去而不会因为个别领导人的偶然性因素改变国家的历史航向的需要相抵触。这是当今我国社会的经济基础最不需要的东西。就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在中国整个历史上都具有里程碑意义,实乃开启了中国现代化的宪政建设之门,使中国从体制上完成向现代化历史进程的飞跃。学者陈端洪在《宪政:通过制度限制政府——兴盛时期话宪政之三》中谈到:“宪政作为一种学说,它有两个基本的主张:首先,政府的权利必须受到限制;其次,人有能力设计制度达到限制政府的目的。”另一学者夏勇在《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从“改革宪法”到“宪政宪法”》中讲到:“宪法是价值法则通过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在公共领域里的运用,以约束权力和保障权利为核心”。学者张祖桦在《宪政民主的基本原则》一文写到:“宪政民主基于保护人权和人的自由的基本立场,高度警惕政治权力的动向,尤其是集中掌握政治权力的政府的动向。为了制止滥用权力损害权利的现象出现,宪政民主的另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控制权力。宪法对当今政府的主要限制,就是政府必须尊重个人权利。当下,宪政事实上已成为保护个人权利的同义语,而且保护个人权利业已成为我们宪法法理学中最为主要的部分,世界立宪史说明,立宪政体就是控权政体,自由的政体;宪法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对政府加以控制的法律。宪政即有限政府,的古典信条就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宪法观。英国亨利三世统治时期的王座法院大法官布雷克顿有一句名言‘法是对权力的约束’。”
《SARS阴影下的制度性缺失——从危机看宪政建设的紧迫性》一文的作者秋风谈到:“而知识分子更会告诉民众,这个政府之所以是值得信任的,皆因为它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因此它不能滥用权力。”我国学者多把宪政看作一种政治制度,与民主政治相联系。认为宪政就是通过制定宪法来确立国家和个人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政府产生的方式和职责权限;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政府和个人的一切行为不能超越宪法的规定的一种政治形式。宪政的核心是宪法。“宪政是实行了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和维护宪法(护宪)、发展宪法(修宪)的政治行为的动作过程。”一句话,宪法就是制定宪法规范和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而外国学者多将宪政与法治概念相联系起来,“宪政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美国学者丹·莱夫更是直接指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概括起来讲,西方学者认为宪政就是建立有限政府,将政府置于法律之下,制约政府权力,来防止专制。上述两种定义,将宪政分别与民主和法治联系起来,有其合理性。因为宪政与民主、法治有着密切联系,三者都含有追求人的平等、限制政府权力、反对专制等价值追求。
社会的权利与自由是一种自然自发状态的权利与自由,如何保障公民社会对政府对主权有效的限定和制约作用,使其符合公民社会的正义与价值要求呢?这需要在政治建构的权力框架和政府权能制度设计层面做出合乎法治的安排。现代国家形成标志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分离,并从个人与社会的统率力量下降为市民社会的从属。宪政是从政治与政府权能的结构体系和游戏规则方面对政治和政府进行规约和控制,达到维护人民主权,保护公民社会本体地位和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的目标,是法治的必然选择。
宪政首先是依宪治国。有一部权威的宪法来代表人民约束政府,规范政治和行政的秩序和格局。宪法作为治国之本,权威性不仅在于约束公民和公民服从它,更重要的是宪法能否有效约束政府和政府是否服从服务于宪法。符合公民社会要求和利益的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权利、有力保护公民自由、并能有效规约政府权能、约束政府行为的契约化法案,这才是具备完备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