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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政府行为规范(2)(1 / 3)

对政府组织行为是否规范,从根本上讲不能由政府组织自身说了算,而应当由政府提供服务的受益方即社会各界来评价。目前我国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及其考评主要是来自政府自身的努力,这是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环境政府做出的积极努力,值得高度评价。但是从长远看,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化约束应当是两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政府自律和社会他律。实现社会他律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建立相对独立的政府业绩考核机构。

4.强化政府信息的透明度

政府规范化管理固然是政府内部的事情,但是由于与服务的对象即社会公众有直接联系,因此需要将政府规范化管理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政府相关服务的质量要求和标准,这样从外部增加了一条对政府规范化管理的督促和检查渠道。实际上,政府规范化管理的最终受益者是社会公众,让这些受益者了解政府规范化管理制定规定,会更加有利于政府行为的规范化。

5.提高政府管理人员的个人修养与管理素质

6.加快电子政务的建设

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来推进政府规范化管理,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潮流的需要。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将加快信息化进程,信息化本身就需要有规范化的信息输入与输出,同时基于互联网平台构建的电子政府可以满足政府改革的多种目的和要求。因此,把电子政务纳入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的构成要素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应当从这个角度审视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工作,对电子政务给予充分的重视,加快建设进程。

宪法和法律对政府的行为规范

一、依法行政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

在现代化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行为规范的发展模式必然要涉及两个基本层面:第一,在技术层面上,以建立一个有序效能政府为主要目标;第二,在价值层面上,建设一个民主、法治政府为目标。两者共存共长于一个协调平衡的“生态系统”中。以亨廷顿为首的新权威主义,将维持稳定与确保秩序提高到广大第三世界国家政府目标的首位,关于政府统治的内容以及政府的公开性则是第二位的事情,政府必须稳定并确保政治秩序。稳定政治秩序如何确保,政府行为又如何规范,社会发展又怎样达到和谐,这都必须以法治政府的建设为基础,实现依法行政。

要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做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共生共存,和谐发展。其中,人与社会的和谐主要包括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发展,也可以理解为不同利益主体的冲突化解机制。根据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构建和谐社会是一条社会多元化协调健康发展之路,其核心就是要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牢牢树立起科学的发展观。任何现代社会都离不开法律的调节和约束,没有法治的社会必定是动乱无序的社会。要建立一个安定有序、和谐发展的社会就必须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行政,因此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依法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行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行政权力的性质来看,要求必须依法行政;第二,行政权力范围的不断扩大化要求行政必须依法进行;第三,行政主体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

一、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宪政精神

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与体现。政府行为规范化应是合法化、合理化、自律化的统一。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再次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且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文明建设任务。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核心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进一步深化了依法治国的理论,把“坚持依法执政”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措施,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人手推进政府改革。科学配置权力,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权,严格规范政府行为同控制政府权力膨胀、克服政府权力蜕化等有力措施是不能截然分开的。科学配置权力、转变政府职能体现的是政府的外在结构和功能问题,而依法行政、依法治权,规范政府行为则体现了政府的内在素质问题。从提高政府内在素质人手促进政府管理模式的转型,无疑更加带有长期性和根本性。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艰巨历史使命,新的政府领导提出了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改革目标,出现了以上各方面在新的基础上的有机配合、相互促进的新局面,为实现中国政府的现代化开创了光明的前景。但是,这一切改革措施能否成功,首先取决于政府公共管理意识的根本转变,需要进一步克服全能型政府的“政府万能论”和自由主义的“市场万能论”,致力于民主和法治紧密结合的公民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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