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学习要点】
政府行为规范的内涵及其基本要求
政府规范化管理的现实冲突与化解对策
基层政府治理的新思维与制度创新
法律制度和公共伦理对政府行为规范的互补性
政府行为规范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是实现政府规范化管理的先决条件。对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对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和对官员的行政责任控制是实现政府行为规范两个重要方面。本章着重探讨在政府行为规范方面存在的难点问题及其解决的有效机制。
政府行为规范的治理意义
一、政府的行为模式
在市场经济中,对政府行为应给予怎样的合理界定?政府行为模式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是一个复杂而有争议的问题。正如哈耶克认为:“尽管每个人可能都希望国家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但在政府该干些什么问题上,几乎是有多少不同的人,就有多少种看法。”学术界一直存在“小政府、大社会”、“大政府小社会”及“中政府”几种观点的争论;世界各国也纷纷通过不同形式的政府改革,企图寻找适合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政府模式。市场缺陷和政府行为缺陷在不同的政治、历史、文化、社会心理和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里具有不同的特点,选择哪一种政府行为模式最为合理,还要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而定。电子科技大学祝小宁教授认为,当前中国经济体制已经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但决不能照搬或模仿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模式,尤其是政府的职能模式。
因为我国面临着加速发展的问题,中国社会正处于变革时期和转型时期,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例如如何保证缺乏自立、自理、自助能力的下岗工人的就业问题,有效解决国有企业亏损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等等,还须依靠政府的努力。‘同时,中国是一个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有责任管理巨大的国有资产,使其不流失,并增值增效,这与发达国家有巨大的差别。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处于初创阶段,政府不仅有弥补市场不足的责任,而且还有防止市场失效的责任。更重要的是,中国政府必须培育市场机制,建立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中国政府面临的历史任务比西方国家的政府更艰巨,责任更重大。
政府的行为模式与一定阶段上特定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及其运动方式有密切的联系。中国政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高度集中的全能政府模式。随着经济规模的日益扩大和经济联系的日益广泛,用集中统一的计划来指导日益复杂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变得难以奏效。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已不能再适应发展生产力的要求。
要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对这种体制进行根本性改革。[1]全能型政府向效能型政府转型的道路是充满坎坷的。政府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置的公共部门,其职能是提供公共物品。效能型政府就是能够有效满足社会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充分发挥有效公共职能的政府。但是,政府未必能够尽职尽责地履行公共物品提供者的职责。经验告诉人们,政府具有两面性。它既可以提供必不可少的公共物品,也可以成为“私人物品”的生产部门和供应部门,出现所谓的公共权力私人化的“蜕变”问题。中国政府管理模式的转型是在中国社会由封闭的传统农业社会向开放的现代新型工业社会以及信息社会转型,由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轨,由单一公有制经济向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大背景下进行的。从某种意义来说,这一过程是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在利益结构关系上的大调整,也是新旧体制的大转换。在剧烈的社会变动中,旧秩序旧规则正在逐步被打破,而新秩序新规则尚待创立和完善。政府失灵、公共权力失控、政府官员腐败、政府部门滥用权力集体受贿、政府信用危机,甚至政府合法性危机等现象必然突现出来,使政府行为规范问题日益成为政府管理模式转型必须解决的当务之急。
结合我国是一个逐步市场化的国家,和不同于西方国情的特殊情况,我国政府的行为模式的选择具有特殊性。祝小宁教授主张在自律机制和他律机制都不很完善的情况下,要求中国有运转协调、调控有力、办事高效的体制机制及其规范下的政府行为,我国应慎重行政市场化,政府企业化;在政府内部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是可以的,但政府中那些过多干预经济生活的行为必须加以纠正,摆正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地位;特别是应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弱化甚至消除其在微观方面的不正当干预。这应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特点和政府行为模式。根据中共十五大强调的要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完善的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政府行政职能体系,依据世界银行在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中提出的一个有效政府应具有五项职能,中国政府应将职能转变作为规范自身行为的基本前提和基础性参照。处于转型期和大变革中的中国社会,要求政府职能比西方发达国家要多一些,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