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申诉权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在《公务员法》的第九十条,不仅列举了可以申诉的八种情形,而且规定了“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由一级申诉变成了二级申诉制,并且在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接受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对公务员申诉处理的期限,避免了有些机关受而不理,久拖不决的行为,在第一百零一条又规定了“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公务员申诉的权利真正落到了实处。
第四,公务员的发展权得到重视。为了保证公务员能跟上时代的脚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时代步伐,《公务员法》的第十章专门规定了有关公务员的培训问题,对培训的类别、时间、管理都做了规定。
明确规定参加培训是公务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表明对公务员发展权的重视。
第五,公务员的老有所养、特别是残有所养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保障。退休是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公务员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公务员法》的第十四章不仅规定了应当退休的情形,可以提前退休的情形,还规定了退休以后可以享受的一些相关待遇,使公务员作为公民老有所养的权利得到保障。
另外,对聘任制公务员专门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了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公务员法》的出台,不仅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为健全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且对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政治的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各级政权建设,提高治国理政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以后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公务员制度是公共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制度
《公务员法》的出台,健全了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使对公务员的各项管理都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同时,《公务员法》在对公务员的管理上充分体现了人本主义精神和人的全面发展思想,是一部公共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制度。
1.《公务员法》拓宽了选人用人的渠道
一是在进口方面是敞开大门,使选人用人的渠道大大拓展,保证使社会上所有愿意进入到公务员队伍的优秀人才都有机会加入进来;同时又严把进口关,凡进必考,保证了所选拔人才的质量。过去,在公务员的进口方面,大多是由大中专院校分配进来的毕业生。一方面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本身良莠不齐,影响到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其他方面优秀人才的进入,这对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是很不利的。现在敞开大门同时又严把进口,就可以使凡有资格有条件而又愿意进入的人都可以在此一展身手,这对于公务员队伍人才的选拔,可以说是大大地进了一步。二是实行聘任制。
实行聘任制不仅可以保持行政职位和行政岗位的公共性、开放性和流动性,增加公务员的危机感和责任感,而且可以激活政府部门的用人机制,拓宽公共部门人才资源开发的途径,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吸引到政府所需要的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或特殊工作人员,从而优化公务员队伍的结构,降低用人的成本,提高政府效能和行政效率。
2.《公务员法》充分调动起公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表现在管理方面,一是严格了考核、奖惩制度,形成了优者上,平者下,劣者汰的氛围,有效地杜绝“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的现象,有利于人才积极性的发挥;二是分类制度的建立,为各方面人才的成长,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有利于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三是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创新了激励保障机制。政府层级、结构规格决定了广大公务员的职务晋升空间是有限的。如县长是处级职务层次,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是科级职务层次,其余公务员只能是科级职务层次以下。而我国92%的公务员属于科级以下公务员。过去仅依靠晋升职务来解决待遇,不仅混淆了职务与级别的管理功能,而且进一步强化了“官本位”思想。广大的基层公务员职务上不去,级别也上不去,合法合理的经济利益自然就难以保证,工作的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现在实行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的双梯制,职务解决领导指挥关系,级别解决经济待遇问题,把级别看成是衡量不同类别、不同职级公务员贡献的一个标尺,无疑是对不同类别职务进行利益平衡的比较坐标和建立公务员薪酬制度的重要依据,有利于调动广大基层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3.《公务员法》更加重视对公务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培训是开发人的智力和潜能、提升人力素质的基本途径,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才管理的一种方式。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自建立之日起,就注重对公务员进行再教育的培训制度的建设。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培训做出了专章规定,催生了以行政学院为主体的公务员培训基地的建立和大规模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