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多数通过考试录用,主要负责执行政府的日常业务。两者不得互相转任。政务类公务员的产生和管理办法与业务类公务员不同,两者或者各自独立适用不同的法律,或在同一部法律中分别独立规定。
2.保持政治中立
西方国家既要坚持“政党轮流执政”,又要避免“政党分赃”的腐败现象,因而特别强调业务类公务员保持政治中立:必须忠于政府,不得带有党派倾向和其他政治倾向,不得参与党派活动,同时其他管理也不受政党干预。
3.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原则源于近代西方国家民主宪政的思想文化基础,也是在公务员制度中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权的基本要求。该项原则体现在公务员制度的各个环节上。“平等”主要表现在不能有与生俱有的差别歧视,如家庭出身、性别、种族、政治信仰等,但对一定职位所需的技能、资历学识等资格条件,得普遍做出一定的要求,从而保证平等与竞争的有机结合。
4.实行功绩制
功绩制强调的是实在的工作成绩,而不是年资高低、亲疏关系、党派关系等其他因素。它要求必须按照公开考试的成绩录用公务员,必须按照工作的成绩提升公务员。功绩制体现了“任人唯能”和“奖优罚劣”的思想,实现了担任政府职位“机会均等”的原则。
5.保障公务员权利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都很重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公务员除享有一般公民的权利以外,还享有保障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权利,主要包括:就职平等权、合理报酬权、职业培训权、带薪休假权、辞职权、申诉权等。为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各国一般都在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中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并设立专门的机构受理侵犯公务员权利的事宜。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在原来干部人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4~1986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各项改革的展开,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的弊端日益明显暴露出来,1982年邓小平提出要“坚决解放思想,克服重重障碍,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同年,中央提出干部“四化”方针。1982年前后,建立了干部离退休制,废除了干部终身制。1984年,开始着手草拟《国家工作人员法》,这是第一次产生公务员的立法动议。1985年,又更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阶段,1986~1993年。1986年,成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专题组”,目的是实行干部分类管理和公务员制度的建立。1987年,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作了重大修改,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88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人事工作,更好地推行公务员制度,中央决定成立国家人事部。人事部的成立标志着国家公务员制度开始向实施阶段过渡。人事部从1989年起即开始组织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首先在国务院的六个部门即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建材局进行了部门性试点。1990年,又在哈尔滨市和深圳市进行了地区性的试点。在此期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草案中的一些单项制度,如考试录用制度、亲属回避制度、人事考核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也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第三阶段,1993~2005年,正式确立和基本形成阶段。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鹏正式签署颁发《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着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的诞生。同年,党的十四大召开,正式提出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接着进行了具体实施的探讨。
经过12年的运行,取得了大量的经验,为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准备了条件。
第四阶段,2005年4月《公务员法》出台,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公务员法》是建国50多年来在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干部人事管理走上了法制化道路,也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完善和成熟。
三、《公务员法》与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公务员法》是公务员制度在我国运行十几年成果的总结,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的管理上更加科学化
首先,在进口方面,要求更加严格。不仅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且明确规定“凡进必考”,实际上是在进口这个环节上立了一个门槛,从而保证了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都能达到一定的素质。除此之外,还在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