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法治国家的政府职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总统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大政府”所具有的政府职能;另一种是议会制国家实行的“议行合一”体制下的“小政府”的政府职能。
“大政府”的政府职能,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大职能。这个层次上的政府职能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法定性。政府法定性包括职能、机构、编制和运行程序的法定。首先是职能法定。政府职能的法定性,主要是指政府的行为目标和行为方式必须有法律依据;政府做什么,不做什么,由法律授权;政府的行为方式即如何做,由法律规范;政府必须依法立法,依法执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没有超出法律规范以外的特殊权力。
二是有限性。这是和法定性相联系的特性。在宪政体制下,政府权力有限,职能有限,是有限政府。这是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职能的基本特征,也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精髓。政府不可能是万能的,因而必须划定政府的边界。必须使政府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限范围内活动。
三是权威性。政府权威来自法律,也来自民众的信赖。政府只有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管自己应管的事,才能令行禁止,具有权威;如果超越法定权限,什么都管,沦为事务主义者,不能超脱,就没有权威。如果只有政府对社会的强制和命令,而没有社会对政府的信赖和诚服,同样是只有权能而没有权威的政府。
四是有效性。政府必须将它所具有的能力集中于它能够完成而且应该完成的任务上。政府职能的有效性表现为政府具有确定的控制力,表现为能够令行禁止。如果法律受到权力的藐视,如果行政决策不能执行,法院判决不能生效,则表明政府职能失效。
五是服务性。服务型政府是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最希望的政府,服务功能是政府职能所具有的基本功能。特别在公共管理领域,政府的职能主要是为市场、为社会、为公民个人提供各种有效服务。宏观调控,引导协调,提供信息,监察督导等,都是服务的不同形式。
六是公开性。职能公开、政务公开是信息社会民主国家政府过程的显著特征。公开性是一个原则,也是一种境界,它表现的是政府的自信和对民众的诚信。对一些关乎民众利益的公共决策,政府应当尽早地向民众公开;对决策的执行应当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
七是责任性。明确职能的责任性,是责任政府的重要特征。从道义上讲,政府的责任是无限的,但从法理上说,政府的责任是有限的。政府责任的有限性根源于政府职能的有限性。政府用有限的权力行使有限的职能同时负有限的责任,这就是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基本含义。
八是变革性。即职能的转换、变化、革新与发展。世界在变化,有关政府职能的要求也在变化。职责是静态的,而功能是动态的。
根据社会的发展和需求,政府的职责和功能都会发生变化和革新。
这是政治发展和政府发展的根本动因。
“小政府”的政府职能,即等同于行政职能。这个层面上的政府职能,除了也具备上述特点之外,还具有执行性、层次性、部门性和临时性等特性。
上述两类政府的职能及其特性说明,政府职能的含义具有多面性,政府职能是一个具有多重属性的概念,而小政府的职能比大政府更具有其复杂的属性。
二、政府的基本职能与具体职能
依据政府职能分类的标准,我们就可以对现实的政府职能进行逐层划分。按照学术界通行的方法,我们可以先确定政府的基本职能,然后再划分政府的具体职能。确定政府基本职能是依据政府的基本属性;而划分政府的具体职能则主要是依据政府与市场各自的特性及其相互关系,即以市场经济为前提。
1.政府的基本职能
政府的基本职能是对政府职能的一级划分。政府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广义的)两大基本职能是所有社会形态各种政体国家的政府所具有的职能,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因为两大基本职能是互相依存难以截然分开的。离开社会管理的政治统治和离开政治统治的社会管理事实上是不存在的。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陈述的一种事实:“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当然,政府的两大基本职能也是不容混淆的。政治统治是政府的初始职能,是自从国家产生以后政府存在的基本理由。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拓展的结果,是国家发展过程中政府不断走向成熟的标志。实施政治统治是国家强制力的显现,是除政府之外任何社会组织所无力承载的职能,因而是政府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统治机器的合法性所在。实施社会管理是政治民主化的标志,是政府以其超社会的力量介入公共事务管理从而弥补市场失灵和社会自治力之不足,进而与社会合作治理以减少社会交易费用的必然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社会公共事务日益增多,社会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