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技术,在流程高度复杂的业务领域中,知识和经验本身就可以成为结构性成本优势的来源。化学制品和半导体行业里已经涌现了一些出色的制造商,长期保持了卓越的业绩,他们的成功是通过以下途径达到的:在所谓的学习曲线上领先于竞争对手;同时根据经验对无数的细微流程和投入内容加以调整,以便提高效率。然而,传媒业缺乏复杂的生产工序,因此除了谷歌以外,人们很难找到因为知识和经验而变得与众不同的公司。
一些企业单单凭借接近富有价值的资产,就可以拥有超越同侪的成本优势。所谓富有价值的资产,有可能是自然资源,例如一个石油或矿藏储地;或者只是地理优势,例如,附近有一个全新的旅游热点目的地,而你的度假村是周边唯一一个此类设施,除此之外别无其他选择,也有可能你所开设的航班以某城为基地,而该城突然蓬勃发展或者成为重要的枢纽城市,那么你的地位也能随之得以提升。
在传媒业,人们经常将个人的特殊“才能”和上述“特殊资源”混淆。但两者并不是一回事,本书在稍后将详细讨论其原因。更类似的情形是:一家媒体公司拥有某种经过特许授权的资产,比如詹姆斯·邦德 的电影制作权,或者是利用“麦登” 的名头制作体育类娱乐软件的权利;而这一资产已经表现出了可以预见的实力,足以随时随地产生超乎寻常的利润。
公司确实有偶尔撞到这种意外之财的时候。但通常该知识产权的原始所有人拥有周全的代理,能够保证上述衍生产品不以损害原所有者的利益为代价赢取丰厚的利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即使出色的系列产品也必须和所有随之出现的竞争者一决高下:例如,邦德必须迎接杰森·伯恩和杰克·瑞恩 的挑战。更不用提这一点:比起已经垂垂老矣的上一任邦德,丹尼尔·克雷格 看上去是个绝佳的接任者,但我们中间还是有人记得乔治·拉扎贝的 。即使你从来没有听说过乔治·拉扎贝,相信我们的话吧:邦德也并非金刚不坏之身。更重要的是,上述这种流行系列产品的特例非但极其罕见,而且往往与特定的观众群之间存在共鸣,因此难以真正广泛地在市场内持续占领主导地位。
政府保护
除了立法者和官员们的想象力,再没有什么东西可以限制政府变着花样干预市场的正常运作。这类规则大部分都不会树立持久的竞争优势,但其中一部分确实产生了一些效果。政府一方面设立行业补贴和优先购买政策,另一方面设立进口关税和配额政策,上述两方面政策都属于支持国内产业、建立政府性进入门槛的直接举措。尽管有些国家确实向本国的传媒业提供这种保护,例如加拿大,但在美国是比较少见的。美国有一些针对外籍人士持有媒体的规定,尤其是涉及广播执照的情况,但并没有对竞争形成显著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电影公司确实从针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中受了益,当时政策允许电影业投资者减免的总款项高于为弥补电影造成的损失而实际投资的金额。上述政策催生了一些合伙企业,其中“银幕伙伴”(Silver Screen Partners)是最有名的一家,从而向电影公司提供了有效的政府补贴,这笔数目是政府为补贴制作电影的资金而提供的。1976年,上述政策进行了大幅改革,并于1986年完全废除。
政府有时会设立一家官方授权的垄断或寡头公司。美国虽然没有正式的国营石油公司,也没有国家指定的石油公司,但一些其他的规定支持类似运作,其中部分规定适用于传媒业。专利可以被视作一种垄断,因为它授予专利所有人对该技术的独家使用权,为期17~20年。对于电视和广播运营商来说,广播执照的监管一直是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即使面对日益泛滥的新媒体渠道,依赖国家对广播执照的监管,他们仍然能够保持惊人的利润。政府还授予地方性有线电视独家特许经营资格,该资格的持有者中已经冒出了数十个百万富翁。同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证了一小撮“全国公认评级机构”资格,使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在较长的时间段里赢取了可观的股东回报,即使将近期信贷市场的动荡考虑在内,它们的总体表现也堪称出色。
更微妙的例子(有时也是事与愿违的例子)是,每当政府成立旨在保护消费者或公众的商业法规,结果却往往巩固甚至加强了现有市场领袖的某种竞争优势。不管这类规定涉及的是环境、安全、程序还是其他方面,这些规定通常会向有意参与该领域运营的公司施加越来越大的固定经济负担。固定成本的存在推动了规模经济,消费者保护法规同样为拥有最多用户的老牌巨鳄提供了额外保障,因为老牌巨鳄能够在庞大的用户群上分摊消费者保护法规带来的负担。在最近的抵押信贷危机中,监管方面对“全国公认评级机构”所扮演的角色究竟作出了什么样的反应已经引起了各方异议,或者说监管方面有没有反应已经引起了各方异议;显然,政府偏爱通过法规事无巨细地对公司进行监管的作风,与政府鼓励市场新军参与竞争的意愿之间,存在着紧张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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