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谁可申请代开发票?
实务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文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虽已领购普通发票,但其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期间取得经营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到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业务活动的,确因业务量孝开票额度低,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
(5)本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月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
(6)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