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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章(1 / 1)

问题:在房地产转让时,哪些项目允许从房地产转让收入总额中扣除?

实务解答: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它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主要包括:

①从出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

③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指纳税人开发房地产实际发生的成本。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数扣除。主要包括:

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②前期工程费。

③建筑安装工程费。

④基础设施费。

⑤公共配套设施费。

⑥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

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对于利息支出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在5%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该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视同税金扣除。其中: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

(6)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其中规定的一项重要扣除项目是,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其中:

①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相应地,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②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征税。相应地,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就不得在收入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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