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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章(1 / 1)

问题:目前,甲企业正在准备进行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但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基数不知该如何操作;是以计税工资为基数,还是以企业全部工资总额为基数呢?

实务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文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在下达新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对(国税函〖2000〗678号)文进行了重新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由此可见,工会经费提取应当是以计税工资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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