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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章(1 / 1)

问题:“税款缴款书”因为公司搬家而遗失,有何后果?

实务解答:

(1)根据现行税务及海关法律规定,纳税人遗失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且已抵扣税款的,在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经向原填发海关提出确认其已缴清税款的书面申请后,海关应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予以确认,但不予补发。

(2)因开具的为电子版专用缴款书且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其真实性都已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即使该专用发票遗失了,但不涉及用以抵扣的问题。对此,不应当追缴已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

(3)因专用缴款书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与一般完税凭证有所不同,遗失完税凭证既不会导致补缴税款,也不会导致被处罚。但专用缴款书是否视同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予以管理,似乎现行税法并不明确。若作为发票的一种,则遗失该专用缴款书的,会导致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

(1)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该缴款书相应税款已向海关缴纳并经税务机关核查后实际抵扣了进项税额,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也没有导致国家税款的损失。

(2)公司应同原海关联系,希望能够取得相应的证明或者确认。

(3)询问当地税务机关,如果拿不到证明,可能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或者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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