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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章(1 / 1)

问题:甲企业属于内资企业,在进行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发现2006年度存在漏提固定资产折旧,还有部分差旅费尚未计入费用的情况,请问可否税前补扣上述项目?

实务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第1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5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0〗28号)第6条规定:企业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2006年度漏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补扣(若在年度申报之后申请,则不能进行补扣);部分2006年度尚未计入费用的差旅费,凡能取得合法票证凭据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补扣(若在年度申报之后申请,则不能进行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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