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因生产需要,对现有设备进行更新升级,将一辆使用过的小汽车销售,车辆原值为6万元,已提折旧2.5万元,现出售价为8万元。按照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应纳增值税为:80000÷(1+4%)×4%÷21538.46(元)。请问:该项税金是否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实务解答:
一般纳税人发生的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增值税,应当专门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办法)”科目单独核算,此科目与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的若干明细科目无关。即使本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出现借方余额,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增值税仍需缴纳。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也要单独填写。上述业务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1538.4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38.46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38.46
贷:银行存款153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