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甲企业租赁某单位房屋用于办公。2006年,公司将所租赁的部分闲置房屋转租给他人用于经营。那么,请问对公司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是否应当缴纳房产税及营业税?
实务解答: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一般来说,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产所有者。但对以下特殊情况除外:(1)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2)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3)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因为贵公司承租的房产并不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所以,拥有房屋产权方应当就取得的租金收入按12%缴纳房产税。对甲公司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而取得的转租收入不应当征收房产税。但属于上述所提到的特殊情况,应当由甲公司依法缴纳房产税。
另外,对公司取得的转租收入,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属“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征税范畴。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同样是属于租赁行为,也应当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并且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转租所取得租金的全部收入,不得扣除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