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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婚姻与家庭 (3)(2 / 3)

第一,担心有的夫妻并没有真正考虑成熟,批准离婚后会后悔。这种担心不无道理,因为有些离婚决定也许不是在双方都很理智的情况下做出的。如果是这样的话,给他们硬性规定一段时间,请他们冷静地考虑,应当说不是太过分的要求。国外的离婚法规中有类似规定。但是我的意见是,这段考虑时间不必太长,3-6个月即可。因为在过了这么长时间后,双方的离婚决定仍无改变,再长就没有什么意义,而纯属折磨人了。故意折磨人无论如何不应当成为一项法律的动机。

第二,从微观角度出发,认为离婚对于当事人双方是纯粹的坏事,不离婚是纯粹的好事,所以要增加坏事发生的难度。这一判断的前提是错误的。对于当事人来说,离婚不是纯粹的坏事,不离也不是纯粹的好事。有些婚姻关系已经死亡,或者成为对双方的折磨,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就不是坏事,甚至可以是一件好事,对当事人是一种解脱。因此,这一理由是不充分的。我们不应当增加解脱当事人摆脱困境的难度。

第三,从宏观角度出发,认为离婚对于社会是纯粹的坏事,不离婚是纯粹的好事,所以要增加坏事发生的难度。这一判断也有其难以自圆其说之处。为什么离婚对于社会一定是坏事,不是好事?

社会是由一个个家庭组成的,家庭是社会的单位最小的组成部分。我们可以分析一下,离婚对于家庭是否纯粹是一件坏事。有经验调查表明,对于孩子的成长来说,一些父母关系很坏的家庭环境还不如离婚后的环境,于是,从孩子的利益来看,离婚对于社会就不一定是坏事。

从离婚当事人为社会服务的好坏来分析,离婚也不一定是坏事。用那些处于夫妻关系恶劣的婚姻中的个人同离婚的个人相比,后者对社会服务的效率不会更坏,也许还会强于前者。因为离婚者会有孤独感,而恶劣的婚姻关系却常常令当事人感到备受折磨,痛苦难耐。此外,前者有了建立和谐幸福的新关系的机会,后者却没有。两者谁会为社会工作得更好?

有人以为,离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我想这一判断有一个前提:婚姻关系本身是社会稳定的因素,对它的破坏,就是对社会稳定秩序的破坏。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已婚者与未婚者相比是社会稳定的因素。他们有配偶子女的牵制,有责任在身,比较不容易去做冒险的事。但是一个人的婚姻状态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并不是那么直接和明显的。已婚者也会犯罪,也会参与导致社会动荡的事情。未婚者大多也是循规蹈矩的人,不一定是社会不稳定因素。相比之下,就业状况、教育程度等对于社会稳定是更重要的更直接的因素:无业者和教育水平低的人在犯罪者中更具统计学的显着性。在北欧国家,结婚者在全体居民中所占比例大大低于中国,但他们社会的稳定程度并没有因此低于我国,这就是婚姻状态与社会稳定关系不大的证据。

如果这一论点可以成立,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离婚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也就是说,离婚影响社会稳定这一判断乃是一个虚假的因果关系。人们从常识出发,往往会对一个虚假的因果关系深信不疑,而实际上这一因果关系并不存在。如果离婚影响社会稳定这一因果关系并不存在,我们也就不能得出离婚对于社会纯粹是坏事的结论。

进一步说,已死亡的婚姻关系的解体也许不仅不是破坏社会稳定的因素,而且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因素,是降低人际关系冲突紧张程度的一项措施——把关系十分紧张的两个人拘禁在旧有的关系中,会使紧张加剧;而如果解除这两人的关系,倒可能消解紧张程度,也就降低了发生危险冲突的可能性(有统计资料表明,很大比例的谋杀罪、伤害罪都发生在有亲属关系或情感关系的人们之间,而不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此外,离婚后的双方还有可能建立新的和谐的婚姻关系,从这个角度就应当认为离婚是好事而不是坏事了。

五、家庭婚姻关系的未来

在21世纪,世界家庭的发展趋势将是进一步的多元化,它具体表现为家庭结构进一步核心家庭化;家庭规模进一步小型化;独身者增加;同居者增加;离婚率增高;无孩家庭和单亲家庭增加;男子分担家务的比例增加等等。

据推测,在21世纪,女性家务劳动负担将会有所降低,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比重会有所提高,如托幼事业的发展,家庭劳务服务业的发展,快餐外卖业的发展,洗衣业的发展等等;二是小型家电将进一步普及,减轻家务劳动强度,缩短劳动时间;三是男子分担家务的比例会有所上升,从而降低女性家务劳动负担。

对于中国改革之后的女性地位与家庭的关系问题,西方女性主义有各不相同的看法,例如伊万斯(HarrietEvans)指出:中国自1978年以来,把家庭重新变成经济、社会和道德的重心,重新强调一夫一妻制关系,为女性的家内角色增加荣誉感。因此,正当女性应当获得更多自由之时,正当她们应当参加更多家庭之外的活动之时,她们被告知:家庭才是她们基本的社会责任所在。(转引自我想,这种印象主要来自农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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