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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经济社会是如何形成的(2)(3 / 3)

在“公共工程”中,如运河修建商、大学和慈善机构。

不过就在现代经济到来的前夕或同时,美国和英国的股份公司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788年的美国宪法中的合同条款禁止任何州的法律追溯损害合同权利,不过特许权显然不属于“合同”的范畴。但是到1819年,在审理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时,最高法院裁决所有公司都享有同等权利,包括保护其章程不因各州的新法律而改写的权利。19世纪30年代,一个接一个州出现了对商业公司放松限制的情况,如马萨诸塞州议会停止对公共工程实施特许权的做法,康涅狄格州允许在没有特许权的情况下组建公司。在英国,议会对发放大量的铁路特许权也感到不耐烦,通过了1844年的《股份公司法》,允许仅通过注册成立公司,不过当时还不允许有限责任,直到1856年的《股份公司法》才实现。法国在1863年、德意志在1870年也实现了同样的进步。

于是在西方世界,一种新事物被释放出来,它出现得太晚,很难称得上是19世纪20年代兴起的现代经济的起源,但对于推动工业时代的众多伟大创新而言则适逢其会,从19世纪四五十年代到20世纪10~30年代甚至20世纪60年代都在发挥作用。亚当·斯密曾批评股份公司在激励设计上的缺陷,他正确地指出了股份公司不够重视成本和过分关注短期利益的弊端,不过受到传统视角局限的斯密也有忽略的地方,那就是公司是为一个或少数几个大股东的核心利益服务,可以深入未知领域去冒险,招募各种人才,并能在很长时间内承受亏损。这样一来,只要能找到通过分散投资共同承受风险的股东,公司就有希望取得重大的创新成就。股东可以长期持有股份,或者将其出售给愿意持有的人,并在很远的未来实现收益。由此取得的创新成就给投资人和社会带来的收益,完全可能超过公司在浪费和管理上面的不起眼的缺陷。

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也有类似的看法,他观察到有限责任制度有助于克服创立新公司的一项重要障碍——对穷人来说尤其突出的障碍。这是非常光辉的一点,尤其是在穆勒生活的年代,有限责任得到认可也只有二三十年的历史。当代社会的公司是否还具有这个优势,还存在疑问。已故的《金融时报》的经济分析师彼得·马丁(Peter Martin)曾提到,公司应该在设立20年后关闭。

还有一项新兴的制度是破产制度。在美国,直到1833年,普遍的做法还是将无法偿还债务的人关押起来,此后联邦关押制度被废除。这一符合人道的进步的好处颇多,其中之一是,当人们开始创业时,他们不需要担心由于运气不佳或决策失误把自己送进监狱。当然,欺诈依然存在,甚至有所增加。在1836年一幅描绘纽约金融区核心的自由街的版画中,画上的9家公司中有4家在随后的5年内破产。1841、1867和1898年的《破产法》进一步放松了对破产的惩罚,允许自愿破产和通过联邦破产法院处理债务。在英国,维多利亚时代对破产的惩罚从流放和死刑减轻到监禁,尽管牢狱生活也并不好过。狄更斯的作品里就反复出现这样的场景,甚至他的父亲也曾因债务问题被关押在伦敦的马夏尔西监狱。而1856年的法律则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的企业主不再面临此类惩罚。然后是1869年的《债务人法》,废除了因债务问题而被监禁的处罚条款,允许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所有个人申请破产。这当然有益于鼓励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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