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下诏贡举.仁宗以隔间太久,诏两年举行一次,但解额减半.神宗仿周朝三年大比的意思,又改三年一举行,以後相沿不改,遂成定制.
(c) 解额与取录人数–宋代解额大增,录取人数亦远较唐代为多.唐代每年「进士科」及第人数,通常在五十人以下.宋太祖时,增加到九十六人.太宗太平兴国二年,诸道解送五千二百馀人,取五百馀人,十分取一.真宗时,贡举人集京师者一万四千五百人,取二百十八人,约六十六人取一人,比之唐代增加甚多.
(d) 考试内容–进士科的考试科目在宋初,本沿用唐制,但其後有所变易,兹述其梗概:
1. 北宋前期–考四场:一诗赋,二论,三策,四帖经,分场考试,次第定去留,故诗赋最重. 2. 神宗熙宁以後–王安石为相,议更贡举法.四年,罢诗赋帖经而以经义策论试进士,其後又颁行王安石所注「三经注义」,以为考试取士的标准,大受当时士子的反对,後虽有改革,但经义取士则成为定论,历元,明,清诸代都不能逾越经义取士的范围. 3. 南宋时代–高宗建炎二年,复诗赋与经义并用之制,终宋之叶未改.
(e) 考试方法极严密–隋唐进士考试无覆试之制,而宋之「覆试」自太祖开宝八年之著为定例.此外,宋代对考试的各种规则更为严密化,举其要者: 1. 保任–宋真宗时,命有司详定进士贡生资格,并颁下礼部贡院执行.由县送贡士到州,由州长官复察,有不乎合者则归发县官员重评. 2. 锁院–宋代的主考官是临时差遣,称为「权知贡举」,而且还有「权同知贡举」,互相监督.太宗淳化三年,下令规定负责贡举官员一接到委任命令,马上要住进贡院,不能回家,免别人的请托. 3. 誊录弥封–真宗景德二年,出现誊录制度,则由朝廷用人代士子重抄试卷,重抄试卷後则弥封送到主考官手上,後再弥封到覆试官手上,籍此保密. 4. 糊名–行於太宗年间,要糊著举人试卷上的名字,乡贯,也要糊住初考官所定的第等,以防流弊,目的在「革容私之弊」.
(f) 殿试–省试之後,再举行殿试.唐亦曾举行殿试,如武后曾策问贡士於洛阳城殿,殿前试士自此始然.《通考》云:「武后所试诸路贡士,盖如後世之省试,非省试之外再有殿试也.」至宋太祖开宝六年,李昉知贡举,时人以为不公,太祖於是召见下第之人与已取录者,亲试於讲武殿,自後省试後再举行殿试,便成常制.
(g) 奖掖平民,抑制贵族–唐代的科举很顾及素望和门第,贵族子弟每得有优先之机会.宋代力矫此弊,太祖时,下诏食禄之家有登第者,礼部析以闻,当令覆试.太宗时,令考官的亲戚别试,以防关节.
(h) 录取後的待遇–太宗时,殿试进士以三甲放榜.真宗时又分为三甲五等. 1. 第一,第二等为一甲,赐「进士及第」. 2. 三等为二甲,赐以「进士出身」. 3. 第四,第五等为三甲,赐以「同进士出身」. 唐中进士,只有出身,尚须经吏部「释褐试」後,方可授官.而宋则否,中进士後即可授官,大抵初期授官甚高,可得通判及知县,後乃渐低.
(二) 制举制举亦称制科,是仿汉唐之遗制,是一种非常设的考试.《宋史 选举志》曰:「制举无常科,所又待天下之才杰,天子每亲策之.」但因当时考试的科目侧重文艺,进士科又有「将相科」之称,故士子多致力於此.故「制举」在宋代即有二次之罢废,但是士子考取制举後,较之正科为优待,且不出数年即可任高官.
评论邓禹嗣於《中国考试制度史》中以为宋制有得亦有失,兹择要言之. 其为得者: (1) 罢帖经墨义,开经学之新生命–唐代帖经墨义,拾汉人之牙慧,墨守注疏,少有新见.五代承之,入宋范仲淹请罢帖经义问大义,王安石更澈底实行之.於是士人别开门径,注重理解,讲求微言大义,发挥个人之意见,乃一面为儒学之昌明,一而为理学之嚆矢. (2) 考试重策论,令散文生光辉–宋自神宗以策论取士成为定制,少有变动.唐以诗赋取士,使唐代文学以诗赋见称.宋以策论取士,故宋代文学以散文见著,如欧阳修,司马光,王安石,苏氏父子等,皆精於散文创作.连及史学亦为之发达,如《新唐书》,《新五代史》,《资治通鉴》以及《纪事本末》等名著,相继出现.中国史学著述之多,体例之宏,以宋为著.此外,宋初以诗赋取士,後以词赋取士,复立「宏词科」,故宋词亦极为可观. (3) 殿试覆试可减少请托之弊–唐代关节,交通之舞弊颇多.至宋立殿试覆试之进行及主司连坐之法,使考官权贵不敢公然舞弊,学子平民得有进升之机. (4) 以考试之得人与忠义之士–宋以科举取士,造就不少忠国之士,故汴京陷落後,仍有李纲,宗泽,张浚等人支撑半壁江山.至蒙古人南下,犹有文天祥,陆秀夫等人支持残局.
至於失者亦可得而述者四: (1) 科场多弊端–宋之考试方法虽较唐之为严,但罚规则甚轻,观乎赵翼《廿二史札记 宋科场处分之轻条》可见一斑,因之考官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