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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章 三斗米,一条命,这才是判(2 / 2)

底稿放到旁边,没急着誊抄,转而看第二道。

甲杀乙。

有目击证人丙,称亲眼见甲于午时持刀行凶。

但丙与甲有旧仇。

另有邻居丁称,午时曾见甲在家中,时间与丙所言相差半个时辰。

问,如何采信。

王立看完,忽然笑了一下。

隔壁那人听见动静,忍不住小声问:“兄台,你笑什么?”

王立道:“笑题出得好。”

那人一愣:“这题好在哪?”

“好在它不让人偷懒。”

那人还想再问,巷道外已经响起巡考官的脚步声,只能立刻闭嘴。

王立低头看着题纸。

证人有仇,证词便一定是假的吗?

未必。

邻居说甲在家,便一定是真的吗?

也未必。

人证能说话,也能撒谎。

更麻烦的是,真话和假话往往掺在一起。

丙或许真的看见了甲杀人,也可能借旧仇添油加醋。

丁或许记错了时辰,也可能受人所托替甲作伪证。

若只凭“丙与甲有仇”,便把丙的话全丢了,是懒。

若只凭“丙说得像真的”,便直接定甲杀人,是蠢。

断案不是挑谁顺眼,谁说话更像样。

要看证据能不能互相咬住。

王立铺开底稿,笔尖落下,墨色沉稳。

“证人有仇,不可尽信,亦不可尽弃。丙言见甲午时行凶,丁言甲午时在家,二证相悖,不可遽以一言定案。”

他写得比第一题慢。

因为这题最难的地方,不在于给丙还是给丁下评语,而在于逼考生明白,口供只是证据的一环。

“当验凶器、血迹、甲之衣物,并访死者伤处与现场痕迹。若凶器、血迹、衣物等旁证合于丙言,则丙虽与甲有仇,其言未必虚;若旁证合于丁言,或甲确有不在场之实,则丙虽称目击,证亦有疑。”

写到这里,他笔势更稳。

“断案不可徒凭口供,更不可因证人品性而先定其言之真伪。人言可疑,当以物证验之;一证不足,当求旁证相印。疑未尽释,不可轻断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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