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清和的质询要求很窄。
不要求东契门立刻承认方寄年所有委托,也不要求西民门替另一门改档,只要求解释:同一时刻,同一个人为什么在一处可独立表达,在另一处无独立表达能力。
衡灯院最初回复,状态按用途分级。
西民门登记居住与医疗,只需本人能回答日常选择;东契门登记跨域合同,需要更高判断能力。方寄年现世暂停成功,不等于他能承担全部合同后果。
“谁评估的?”晏清和问。
回复没有名字,只引用“设施代理综合判定”。
设施代理正是争议对象。让它决定本人是否能挑战代理,等于把出口钥匙交给门本身。
衡灯院又提交一份四年前的评估。方寄年当时在高负荷后回答迟缓,三道算术题只答对一道,因此被标成复杂合同能力不足。此后系统将这项结果自动沿用到居留、医疗、供能与经营委托。
晏清和没有否认评估可能真实。他问的是:四年前一次高负荷后的结果为什么没有复核日,为什么从复杂算术扩张到所有事项,为什么本人从未收到申诉入口。
评估表底部写着“状态可随身体恢复重测”,重测栏却空了四年。不是方寄年四年都无法表达,是系统从未再问。
邱望舒要求把“复杂合同能力不足”与“无独立表达能力”立即分开。前者可以要求支持、解释和分段确认,后者会让本人所有话都失效,后果完全不同。
晏清和提交三项事实:方寄年能准确说出日期、女儿年龄和停止口令;能连续三次用不同措辞确认个人暂停;能理解九十五份成本、眩晕风险和重新询问条件。是否足以签所有合同可以另评,不足以把他登记成完全无独立表达。
邱望舒追加程序意见:能力应按具体事项评估,不能从一个复杂合同推导到所有表达无效;即使需要支持,也应先问本人希望谁提供支持。
质询送出两个时辰后,岑照微第一次以全名署名回复。
她不再使用办公室通用印。
岑照微承认两件事。
第一,天市第九日紧急续接由她批准过后续设备规则,其中包括人员基表变化触发自动休眠。她当时认为这是保护医舱,未要求现世接入方再次确认。
第二,方寄年的东契状态采用能力分级,由衡灯院设施代理先判,再由总契正办公室复核。她本人批准过这一流程。
这不是承认所有做法违法,却第一次让决定有了具体署名。
署名也产生了后果。第一轮三盏灯事故中的自动休眠不再由设备供应商独自承担,四枚尚未追回的调查费用进入衡灯院责任复核;总契正办公室须在三日内说明为何未披露下行权限。即使最终认定规则合法,也要处理接入说明缺失。
岑照微没有用“系统自动”撤回署名。她写明自己当年批准流程,但第三版删除即时退出由器务组起草,具体经手需另查。责任开始拆开,不再全落她身上,也不再没有人。
她同意在两名持令人入城后现场复核方寄年:分别评估居留、医疗、供能停止、经营委托和复杂合同,不再用一项结果覆盖全部。
复核方式也被写进回复。
不能在供能高负荷后立即测试;问题须用本人熟悉的语言,允许休息、要求解释和拒绝某一题;支持人由方寄年自己选择,可以不要;答错价格计算不影响他说今天是否愿意供能;任何一项需要代理,都要注明权限和期限。
姜明妩补充,能力评估不能拿恢复权利作为奖励。即使方寄年拒绝复核,现有居留、医疗与已经发生的暂停仍保留;拒绝只让待确认事项保持待确认,不倒退成设施代理全权。
她拒绝入城前改档。
理由是现世远程询问无法排除提示与代答。即使六宗使用独立窗口,衡灯院仍未亲眼确认。
姜明妩通过公开问题号提交反对:现场复核可以增加证据,不能让现有三次本人确认在复核前归零。东契门至少应将状态从“无独立表达”改成“存在争议、待事项复核”,避免入门时自动拒绝她携带的委托。
成员轮值席同时确认,方寄年当前委托只覆盖本人退出记录与北四优先请求,不授权六宗替他接受完整能力测试。入城后若要现场复核,先向他本人重新询问。
岑照微最初认为身份查验无需再次同意,成员席指出查验可以核现有材料,面对面提问、观察身体与选择支持人则是新的过程。最终现场复核被改成“提供机会,不强制参加”。
岑照微考虑半个时辰,接受修改。
不是完全更正。方寄年状态变成“居留与医疗可表达;供能停止有现世记录;经营委托待现场复核;复杂合同不得推定”。设施代理从默认决定者降为一项证据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