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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7章 高级合伙人赵宥真(2 / 3)

塑公司架构。

把合伙人变成股东加雇员,用股权激励和竞业条款锁定内核人才。把艺人合约的签约主体从个人变成公司,确保艺人资源真正属于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一行。

averick被livenation收购之后,经历的就是这样的过程。

jay—z创立的roc nation,如今也身处live nation的体系之内,运营模式早已公司化。

这种被动的公司化转型,有时候会带来阵痛。

那些习惯了自由自在的老派经理人,未必能适应打卡上班、kpi考核、层级汇报的新生活。

但从长远来看,这是资本的逻辑,而资本的逻辑,往往会赢。

第三个亚种,是韩式公司制。

这是公司制的终极形态,彻底到了另一个极端。

s entertant, yg entertant, jyp entertant, hybe。

在这些韩国娱乐公司里,艺人与公司签订的是长期专属合约,动辄七年起步。

管理团队全部是公司雇员,没有任何合伙人概念。

公司对艺人的形象塑造、内容产出、商业活动、社交媒体、甚至私人生活,都拥有高度的控制权。

这种模式的根基,是练习生制度。

公司从十二三岁的孩子里挑选苗子,花费数年时间进行系统性的训练。唱歌、跳舞、

表演、语言、综艺感、镜头前的表现力。等到出道的那一天,这些年轻人已经是经过千锤百炼的成品。

他们的一切,都是公司投资的结果。

因此,公司理所当然地拥有一切。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效率。

流水线式的造星工业,可以批量生产具有稳定品质的偶象产品。从企划到出道,从专辑到综艺,从周边到演唱会,每一个环节都经过精密的计算和严格的把控。

但代价是自由。

艺人在这种体系里,更象是公司的资产,而非独立的个体。他们的创作空间、商业选择,甚至恋爱自由,都要服从于公司的整体利益。

这种模式在韩国本土运转良好,因为它植根于那个社会特有的集体主义文化和等级秩序。

但当它试图移植到崇尚个人主义的欧美市场时,水土不服几平是必然的。

那么,人予管理选择的是哪一条路?

答案是:以上皆非。

或者说,以上皆是。

韩易正在尝试的,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混合模式。

它借鉴了合伙人制的激励机制,让每一位高级经理人都能从自己签下的艺人身上获得可观的分成。

它采用了公司制的架构,将艺人合约的签约主体统一为人予管理,而非任何一位经理人的个人公司。

它吸收了韩式公司制的某些理念,强调公司层面的战略协同,强调艺人发展的长期规

划,强调跨业务线的资源集成。

但它又保留了欧美市场的灵活性,尊重艺人的创作自主权,不搞那套令人窒息的全方位控制。

这是一条没有人走过的路。

能不能走通,还是个问号。

但至少,韩易愿意试试看。

具体来说,韩易设计的这套制度是这样运作的。

金字塔的顶端,是五位高级合伙人。

本—莫森,杰森—阿隆,安东尼—李,凯文—库萨特苏,莫—沙利兹。

这些人都是人予管理创始之初,就通过收购而添加公司的资深经理人,他们每个人手里,都握着一份成熟的艺人名单。

在传统的合伙人制公司里,这些人会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拿走艺人佣金的绝大部分,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但在人予管理,情况有所不同。

他们拥有的是类似于合伙人的权力,却不是合伙人的收入结构。

权力层面,这些高级合伙人可以单独组建自己的团队,自主决定签约哪些艺人,自主制定艺人的发展策略。公司会给他们提供强力的财务资源与行政资源支持,从差旅预算到法务审核,从市场推广到危机公关,一应俱全。

但收入层面,因为他们添加公司时已经以现金收购的形式被资本化了,所以薪酬结构依旧采取的是底薪加绩效加提成的方式。

底薪保障基本生活,绩效挂钩年度kpi,提成则来自于所管理艺人创造的佣金收入。

总的来说,比起自己单干的独立经理人,高级合伙人的分成比例要低一些。

但稳定得多。

你不用操心办公室租金,不用操心员工社保,不用操心法务纠纷的诉讼费用。这些乱七八糟的运营成本,全都由公司承担。你只需要专注于一件事:让你的艺人变得更红。

作为交换,所有艺人的合约,都会被重新调整,授权转移到人予管理这个公司主壳下面。

这意味着即便某一天,某位高级合伙人决定离开,他也带不走任何一个艺人。

合约在公司手里,艺人就在公司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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