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完成其特殊的使命,也是社会的第一位需要和利益所在。如果机构完成其特殊任务的能力减弱或受到损害,社会就不再能得到收益而必定遭受损失。一家破产的企业不会是一个令人满意的雇主,也不大可能成为社区中的一个好邻居。一所未能为未来培养出领导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大学,无论它做了多少“好事”,也不能说是对社会负责。
因此,机构的首要社会责任,是机构对其本身的特定的使命所负的责任。对工商企业及社会的其他经济机构来讲,更要强调这一点。在解决对社会的一种不良影响或社会问题时,除非把它转化为取得成就和成果的机会,否则都会造成社会间接成本。这种成本只能由流动成本或资本来支付。如果由流动成本支付,那就是由消费者或纳税人来支付。如果由资本来支付,那就会使未来的就业职位更少、更差,并使生活水平降低。
那么,一种解决办法达到什么程度,就会使现存的而又为社会需要的机构(经济的、保健的、教育的或军事的)取得成就的能力受到损害,对社会来说代价过大,因而不宜采用呢?怎样使关心社会问题的需要同保持现存社会机构的成就能力的需要达到最理想的结合?到了什么程度,就会使现存机构负担过重,有可能无法为社会作出贡献——因而造成新的和更大的问题呢?在原有成本和新的收益之间,哪一点上是最理想的状态呢?
管理人员必须仔细考虑他所负责的企业的成就能力,以决定该企业能承担的社会责任的限度。尤其重要的是,管理层必须知道企业为了弥补风险和承担起未来的责任而需要的最低限度利润率。一家企业为了“做好事”,首先就必须“做得好”(而且的确“做得非常好”)。任何时候,如果一家企业忽略了在经济上取得成就的限制并承担了它在经济上无力支持的社会责任,它很快就会陷入困境。
此外,管理层至少必须知道自己及其机构在哪些地方是真正无能为力的。企业通常在一个“无形的”领域中是完全无能为力的。企业的长处在于能够计算和衡量,即有关市场测试、生产率和利润率衡量等方面。凡不属于这些领域的基本上就不是企业的长处,也不属于企业的基本同情范围,即不属于它们自己的价值系统。
管理层在承担某项社会责任并处理某项问题以前,最好仔细考虑一下,那项工作有没有以及有哪些部分可使之适合于自己机构的能力,是不是有的部分可以用具体的目标和可以衡量的成绩来予以规定?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就可以认真地考虑承担起社会责任。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而在很多领域中答案都会是否定的——那么,不管问题是多么重要,而且对企业来说解决这问题又是如何迫切,企业最好还是不要承担。如果勉强承担了,只会对社会和本企???造成损害,而不会取得成就,因而也就不是真正负责任。
拒绝越权
承担社会责任最重要的限度是职权的限度。法学家认为在政治词典中并不存在“责任”这个词,而存在“责任和职权”。任何人要求职权就要承担责任,而任何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要求职权,两者是同一硬币的两面。因此,承担社会责任始终意味着要求——职权。
当我们这个多组织社会中的企业或任何其他机构想承担社会或社区中某个问题或弊病的社会责任时,其管理层必须认真考虑一下:“企业有这项职权吗?它应该有这项职权吗?”如果企业没有而且不应该有这项职权——在很多领域中企业是不应该有职权的——那么由企业来承担责任就大可怀疑了。那不是承担责任,而是篡权和不负责任。
当企业或其他机构被要求承担起某项社会责任,并被赋予分外的权力时,企业应该毫不犹豫地拒绝。这种拒绝也是为了企业自己的利益。拒绝这种要求,正是以真正的社会责任为依据。
德鲁克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思想和自由经济思想之间分歧的点破——利润最优化还是利润最大化。企业究竟应该对谁负责?传统企业社会责任中的“社会”一直因为含混不清而饱受诟病,到20世纪80年代,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出现,第一次为企业社会责任思想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土壤——各类利益相关者才能形成社会表现的预期,承受企业社会行为的影响以及评价企业社会行为的结果。90年代末期,作为企业社会责任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结合产物,企业公民的提法向“公民观”回归,也显示了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进一步成熟和回归——与以前的任何一种企业社会责任观不同的是,企业公民不是责任先行,而是更多着眼在一个核心理念——公民权(Citizenship)上,从亚里士多德、洛克到发达资本主义的今天,公民权将“参与国家公共生活的义务、更多照顾社会利益的义务和责任”(亚里士多德语),紧紧维系在了一起。
到20世纪90年代,越来越多的学者对企业公民(企业社会责任)观点表示认同和支持,包括美国管理学家安德鲁斯(K.R.Andrews)、现代管理学宗师彼得·德鲁克、世界著名管理学大师迈克尔·波特(Michael Porter)、加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