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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做董事容易吗?(2)(1 / 3)

戈康在当天晚上的一个社交晚宴上签署了那份还没有加上经董事会讨论修改条款的合并协议。至于当天修改的条款,则是在10月8日的董事会上正式加入了合并协议并通过。在此之前的9月22日,联合运输公司发布了新闻,宣布该公司已正式签署了一份合并协议。10月8日的董事会议之后,该公司又发布了另一条消息宣布90天的“市场试验”开始,并宣布普里斯克已经行使了协议的权力以每股38美元的价格购入一百万股该公司的回购股票。该消息还宣布联合运输公司正积极征寻更好的合并提议,并委托所罗门兄弟代理此项业务;如果在1981年2月1日以前没有更好的合并提议,联合运输公司的董事将对普里斯克的提议进行投票。结果在90天的市场试验期内,联合运输公司只收到两份较有诚意的合并提议。其中一份要视融资情况而定,而另一份由于对方坚持要联合运输公司取消与普里斯克的合并协议以便赢得更多的时间而告失败。1月26日,联合运输公司的股东投票同意开始与普里斯克的合并。

本来一切都进展得十分顺利,但普里斯克与联合运输公司的合并刚刚完成,便有联合运输公司的股东对出售公司表示不满,起诉了联合运输公司的董事会。

董事会的草率决定

衡平法院【州法院】认为这笔交易适用商业判断法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因此判决董事会的行为不是草率的决定,而是在掌握充分信息后的决定。但持不同意见的州最高法院指出,联合运输公司的外部董事都是芝加哥有名的商界高管人士,他们很清楚这个公司的问题,也评估过新的五年计划和由外部咨询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州最高法院认为“董事做出不明智的并且没有参考专家意见的判断是不受到商业判断规则保护的。董事的注意义务的本质就是要先搜集足够的信息再做出商业判断。”

在我们掌握了有关这个案件的事实和判决之后,再来回顾这个案件,肯定能得出以下结论:联合运输公司的董事在1980年9月20日将公司以每股55美元的价格出售给普里斯克的决定并没有掌握足够的信息也没有去搜集这些信息。理由可以概述为以下几点:

第一,在范·戈康极力推动公司的出售和定价时,董事们没有正确意识到前者的作用;

第二,董事们没有掌握或搜集有关公司真正价值的信息;

第三,董事们在决定出售公司时,只掌握了最粗略的情况,仅用两个小时的时间就做出了决定,既没有被预先告知,也没有准备危机应变方案。

前面已经提到,董事会主要由戈康代表,在9月20日决定的基础上通过了现金合并议案。除了戈康和另一位董事切尔博格以外,没有任何一位董事事先知道会议的目的是提议将联合运输公司现金出售。除了切尔博格【Chelberg】、罗马斯和皮特森以外,也没有其他的高管人员参与会议,罗马斯和皮特森也是在会前一个小时才得知出售公司一事。公司的现任及前任法律总顾问虽然都参加了会议,但他们同样不了解会议的目的和那些即将生效的法律文件。

董事会成员在没有任何文件的条件下,完全依赖于戈康关于这一合并交易的20分钟口头报告。就连这一合并协议条款的概要都没有呈给董事会成员。他们也没有收到任何的文件来支持以每股55美元的价格出售公司的合理性。董事会所了解的只是戈康对那份合并协议的理解,而这份协议连戈康本人也没仔细看过,董事会的其他成员更是根本没有见过。根据特拉华【Delaware】州公司法第141条e款【Section 141【e】】的规定,如果董事基于诚信依赖公司管理人员的报告,那么董事将受到完全的保护。报告这一字眼,其广泛的解释已经涵盖了公司管理人员的非正式的、个人的调查报告。无论如何,没有证据表明,有关于普里斯克的收购建议的任何符合141【e】定义的报告在9月20日被呈送给董事会成员。戈康基于自己从未看过的合并协议的理解的口头表述,以及罗马斯对于联合运输公司杠杆收购可行性的初步研究的口头表述,不能被定义为141【e】所指的“报告”,理由如下:

前者缺乏内容,因为戈康根本不了解他所谈论的合并协议的基本情况。后者的陈述与董事会所讨论的公司出售的议题是无关的,因为罗马斯所做的初步研究并不是有关公司估价的调查。一份符合141【e】定义的报告,最起码要与董事会当前讨论的议题相关;即便是受到委托,也应该是基于诚信的委托而非盲目的依赖。没有事先通知议题就匆忙召开董事会议、计划出售公司之前没有必要的考虑、普里斯克限定的很短的时间,以及完全没有任何书面的资料和文件,考虑到这些情况,公司董事就有义务对戈康和罗马斯提出质询。

董事会的辩解

关于州最高法院的这些指责,联合运输公司的董事会做何辩解呢?他们当然宣称董事会的决定是在有充分信息的条件下做出的,因为:

第一,普里斯克提出的每股55美元的收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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