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个严冬对家禽供应的不利影响,2001年春天,Tyson和IBP公司的业绩表现都差强人意。而IBP下属的DFG又出现了财务造假。Tyson这时就不太想收购IBP了,于是开始延迟合并的进度。他们对外宣称延迟进度是由于IBP正忙于应付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其财务报表的审查,包括DFG的造假事件。但是,事后有议论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Tyson作为买家,想反悔了。基于2001年它自己和IBP的表现,它认为当初出价太高了。
2000年10月2日至2000年11月1日期间,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收到了14起对IBP公司及其董事会的起诉。3月29日,Tyson公司在阿肯色州华盛顿县的衡平法院???起诉讼,称其在2001年1月1日签订的并购协议中受到欺诈,IBP公司违反了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条款。Tyson坚称它终止协议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IBP却断定Tyson撤出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他后悔了。2001年3月30日,IBP回应了针对自己的综合诉讼,并同时对Tyson提出了反诉,请求法院判决Tyson不能取消或终止并购协议,并强制执行协议,同时对Tyson破坏了保密协议提出索赔。2001年4月23日,Tyson回应了IBP在综合诉讼中提出的反诉,否认所受到的指控,同时反诉IBP。Tyson认为自己有权终止与IBP的并购协议,因为IBP在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部分称自己没有受到“重大不利影响”。Tyson认为IBP在2000年最后一季度和2001年第一季度的表现与IBP自己所做的历史数据报告相比有所下降,这违反了卖方陈述。另外,IBP下属公司DFG的财务造假被曝光也属于“重大不利影响”。
2001年6月15日,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发布了一份备忘意见书认为:【1】Tyson与IBP的并购协议及相关合同有效,可以执行,【卖方】并无任何实质性的错误陈述和省略;【2】协议内容给Tyson造成了一定的风险,包括DFG财务造假可能造成的损失和财务影响,但这些风险不足以成为Tyson中止协议的理由;【3】证券交易委员会对DFG的审查并未对DFG以外的部分造成影响以至于Tyson有理由终止协议;【4】根据协议中的定义,IBP没有受到“重大不利影响”;【5】Tyson应立即采取行动,补偿因其终止协议为IBP及其股东带来的损失。
2001年6月,在特拉华州衡平法院的命令下,Tyson与IBP达成了一份修订协议。协议约定Tyson以与原协议同样的条件收购IBP所有的流通股。Tyson将宣布以30美元一股的价格要约收购IBP公司50.1%的普通股,收购自2001年7月5日始至8月3日结束。收购完成以后,IBP将成为Tyson的全资子公司。实施合并的时间不得晚于2001年11月15日。Tyson将以现金及其A类普通股支付给IBP的股东大约29亿美元,另外还将承担IBP约17亿美元的债务。
上面所说的几个条款就是一份并购协议的常规组成部分。不论并购的双方是什么公司,他们的协议中都会有这些条款。但是,如果并购协议只有这些内容,显然是不能够为买卖双方完全规避风险的。因为每一个并购案都会受到所在行业以及当时的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情况和要求也会变化。比如在许多收购案中,收购方会要求排除其他的竞争收购者,以免在竞价中出价过高,于是律师就会在协议中设置像独家谈判条款和终止协议费这样的限制性条款。当然,设置这样的条款必须十分谨慎,律师必须要深思熟虑,因为这种条款非常容易招致诉讼,一旦被送上了法庭,法院的判决往往会使整个交易的局面发生大逆转,比如著名的露华浓案例便是如此。
我们来看一看具有代表性的两种排除竞争收购者的条款。
独家谈判条款【No-shop Provision】
该条款首要的作用是避免竞争风险。买家当然希望在谈判和完成交易的过程中,没有其他竞争者的干扰。这些竞争者可能出价比它更高,在陈述和保证以及承诺方面所要求的条件更少,从而使得卖家动摇与原来的买家合作的愿望。
如果是收购一个公司的分公司或者一个部门【只要这个部门不是代表该公司的全部资产】,或者收购一个由几个股东控制的非上市公司,一旦签订了并购协议,买家的这种风险就算是解除了。自协议签订起,卖家的董事会和股东就没有权利终止该协议以便考虑其他的协议了。
但是如果收购对象是一家上市公司,情况就复杂得多了。在并购协议签署并公布以后的至少两个月,协议才能得到股东的批准。一个买家即使拥有了少数几位掌握了超过50%股份的股东的支持也不能就此“锁定”【“lock up”】这项交易。而全体股东的批准并不是预料之中的必然,在召开股东大会以前一旦出现另一个更高的出价,起初的买家和少数股东之间的协议就可能告吹。而且,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