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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为什么是美国?(1)(2 / 3)

不下。最后,范德比尔特提出了和议谈判。谈判的结果是,伊利湖的三位老板兼股东同意赔偿范德比尔特450万美元。这450万美元实际上就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我们开始熟悉的“绿邮”。所谓“绿邮”,就是目标公司用高价从恶意兼并者手中买回自己股票所付出的代价。

范德比尔特在当时就是靠着这种软硬兼施的手段,通过不断的收购同行和相关行业的竞争对手来扩大自己铁路帝国的版图。到1877年他去世的时候,其铸造的铁路帝国在当时已价值一亿美元之巨。

在同时代美国的其他行业中,也正兴起类似的商业行为。石油行业的洛克菲勒用同样的方法建立了标准石油公司。钢铁大王卡耐基在1899年生产的钢材占了美国钢材出口量的75%,他除了不断追求技术革新和降低成本外,另一个制胜的法宝就是,当他的竞争者遭遇困境时,他便用低价将其买下。宝洁公司,最初由普罗克特【Procter】和甘布尔【Gamble】两人的蜡烛公司和肥皂公司起家,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将自己的市场扩张到世界各地,在这个过程中,并购功不可没。另外,像通用电气这样的大公司在积累到一定阶段的时候也是通过并购来进行扩张从而实现不断增长的。

这些公司的迅速扩张,逐渐在各行业形成了垄断。例如洛克菲勒通过不断收购而建立的标准石油公司控制了美国炼油业的80%。巨大的权力集中在少数工业巨头手中,这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人们担心这些工业巨头可能会滥用自己的权力。它们的存在是否会影响其他同行的成长和成功?是否会对美国的民主制度造成威胁?1890年,共和党参议员约翰·谢尔曼【John Sherman】为了防止垄断进一步发展而制定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这一法律禁止了公司不合理的限制竞争的交易,但允许一个公司控制50%到90%的市场。尽管实际效果并不显著,但是它代表了美国政府反对经济权力过分集中的倾向。对工业家持批评态度的美国总统泰迪·罗斯福【Teddy Roosevelt】决定拿标准石油公司开刀。后者被告上了最高法院。1911年,最高法院以八票对一票的压倒性表决,判定标准石油公司败诉。这个公司被分成了33个部分。

1914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克莱顿反托拉斯法》【Clayton Act】。这条法律禁止了通过合并来垄断市场。但是,只要能证明没有形成垄断的嫌疑,企业之间的合并还是可以进行的。

这两个反托拉斯法律及1904年法院对北方证券案的判例,结束了美国的第一次并购浪潮。

第二次浪潮:反垄断法的干扰

第二次并购浪潮兴起时,美国的股票市场出奇的好。或者说正因为股票市场的繁荣提供了充裕的资金,才促成了这次并购浪潮的到来。充裕的资金使得大量的合并有了融资渠道。但由于反垄断法的限制,许多公司减少了与同行的合并,将收购的目光投向自己产业链上的企业。这样的合并使批量生产的优势得以体现,既可以更好地实现产品质量和库存的控制,而且更容易为自动生产线和其他的配套设施找到资金。但其劣势也十分明显:第一,公司容易成为供应商的俘虏;第二,由于缺乏竞争,很难降低成本进而降低产品价格。福特汽车公司和通用汽车公司都是很好的例子。这次浪潮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时走向平寂。

第三次浪潮:多元化的集团企业帝国

前两次的并购浪潮大都是在同行业的企业之间兴起的。而20世纪60到70年代,不同行业的公司之间的合并得到极大的发展。与前一次浪潮相同的背景是,股市都出现了暴涨,从而为合并提供了充足的资金。195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塞勒—克福法》【Celler-Kefauver Act】禁止了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合并。很多企业有充足的现金但又不能收购同行的竞争者,于是它们开始收购其他行业的公司来实现自身的多元化或者纯粹是为了扩大规模,因此产生了我们现在称为“集团式企业”【Conglomerates】的庞大企业帝国。除了禁止同行业的并购以外,《塞勒法》还弥补了1914年《克莱顿法》第七部分的不足,禁止了企业间以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合并,并使联邦政府有权宣布那些可能造成市场垄断的资产合并为非法。在此之前,《克莱顿法》只禁止了使用股票来进行妨碍竞争的合并,而没有对资产的购买做出规定。

第四次浪潮:回归自由并购与恶意收购的兴起

到了80年代,股市又出现了猛涨。企业掌握大量资金预示着又一轮并购浪潮的到来。受芝加哥经济学派的影响,里根政府采取了自由放任的反托拉斯政策,放松了对反托拉斯法的执行,不再继续对市场进行干预。两位芝加哥大学商学院的教授指出,政策的放松使得沉寂了30年的大规模行业内并购再次成为可能;这个时期的并购案主要有两种??型:【1】一个业务比较集中的大公司购买同行业的另一家大公司,并购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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