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债务重组协定,这些协定是法定的。中央政府接管了包括税收分享在内的地方政府自有收入作为担保,并且要求每月支付相当于州及市净经常性收入的13%。根据这些协定,州以固定实际利率6%按30年期限重组其债务。中央政府承担的成本体现为州政府支付给中央政府的利率与中央政府支付给金融市场利率差。该利率差2001年7月估计大约为220亿美元。中央政府重组的总债务超过1000亿美元;2004年12月,重组债务数额占GDP的17.5%。导致从地方到中央每年大约60亿美元还本付息资金流动。
(二)巴西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主要措施
饱尝三次地方政府债务危机苦果之后,巴西政府痛定思痛,于1998年推出了旨在全面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财政稳定计划”。主要措施有:实施增加公共部门盈余的财政调整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与行政管理领域的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债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2000年5月,巴西政府颁布了《财政责任法》,立法目的在于确立公共财政规则,强化财政及债务管理责任。
1.重建一般财政管理框架
《财政责任法》及其配套法案,建立了三级政府在财政及债务预算、执行和报告制度上的一般框架,制定了操作性极强的规范地方政府举债的量化指标。
2.控制债务规模
控制债务规模主要有需求控制和供给控制两种方式。
需求控制。一是限制举借新债。规定:借款额不得超过资本性预算的规模,州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州政府净收入)要小于200%;市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市政府净收入)要小于20%;新增债务率(新增债务额/政府净收入)不得大于18%;担保债务比重(政府担保债务余额/政府净收入)必须低于22%。即使债务规模已控制在上述限额内,地方政府还需满足一定条件,并经参议院决议通过才可举借新债。二是限制举债时间。规定州及市政府换届前的8个月内不允许举借新债。三是限制偿还债务。地方政府偿债率(还本付息额/政府净收入)不得小于13%;如果地方政府将其债务转嫁给联邦政府,在完全偿还前,地方政府不得举借新债。
供给控制。中央银行应限制各银行向公共部门提供贷款,其中对银行净资产规模的限制是,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与银行净资产的比重必须小于45%。对于违规举债、突破赤字上限或者无法偿还联邦政府或任何其他银行借款的州,各银行禁止向其贷款。地方政府供应商与合同承包方不得向地方政府或者其关联实体提供信贷。此外,巴西国有与地方政府所属银行也不能发放政府贷款。
3.提高透明度
巴西地方政府每年须向联邦政府汇报财政账户收支情况,每4个月须发布政府债务报告,这些报告由地方行政长官签署公布。如果在8个月的宽限期内地方政府未能将债务规模调整到法律规定的限额内,该地方政府将列入财政部公布的黑名单。信息披露主要依靠与所有银行联的国家信息系统。所有借贷交易情况必须在信息系统中登记,否则将被视为非法交易。信息系统公开透明,任何政府和银行都能查看相关信息。系统自动运行,不能人为调整。
4.严格惩罚措施
如不履行《财政责任法》规定的义务,对责任人将进行人事处分,严重的将给予革职、禁止在公共部门工作、处以罚金,甚至判刑等处罚。
巴西《财政责任法》及其配套措施在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抑制了地方政府债务继续膨胀。总体看,在实施《财政责任法》之后,地方政府在债务控制方面的表现有所改善,财政盈余数额以及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都有所增加,债务水平虽然也有所增加,但所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却有所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