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而委托人几乎看不到他的“行动”。
(三)国际间的法律冲突性风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的扩大开放,国有企业将直接面对着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人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同时也使国有企业面临着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机遇。面对竞争和机遇,国有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将越来越大,特别是“走出去”参与境外竞争与合作,对国有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几年来,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走出去”步伐进一步加快。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我们遇到的最大困难,一方面是对当地的法律规定不十分清楚,对有关国际条约、协议不十分了解,因而时常引发涉外法律诉讼,造成工作被动;另一方面是我们有的企业法律意识不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既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又给国家形象带来不良影响。中央企业要“走出去”,先要法律走出去,否则就要吃大亏。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增强的新形势下,能否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对企业决策水平和经营能力的重要检验。
企业竞争的实质,已不仅仅是竞争双方技术、资金、人才方面的较量,而且还是法律、规则和标准上的较量,而这种较量依靠的主要手段就是知识产权。据国资委“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指南”课题组的问卷调查,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中有50%以上的企业主要产品及其工艺没有专利技术,40%以上的企业主要产品没有注册商标,在相当程度存在着“有制造无创新、有创新无产权、有产权无应用,有应用无保护”的现象。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的法律风险造成很大的财政损失,会引起财政风险。
三、中国非金融国有企业财政风险防范的政策
国有企业在中国现有的体制下还难以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国有企业经营不良的财政风险成为了政府为干预经济所付出的成本。需要寻求制度创新和财政创新,化解和防范财政风险。
(一)重构政企关系
化解和防范财政风险的条件是重构政企关系。市场经济下,政府与企业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政府是政权机关,虽然对国家的经济具有宏观管理的职能,但是这种管理不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而是实行间接调控,即主要通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及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对企业的活动和行为进行调节、引导、服务和监督,以保持宏观经济总量的大体平衡和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保证公平竞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护经营环境。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是市场活动的主体,它必须按照价值规律办事,按照市场要求组织生产和经营。因此,政府和企业在组织上和职能上都是严格分开的,不能以政代企,或者以企代政。
(二)防范与化解国有企业运行中的道德风险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众多的道德风险问题,其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产权不明晰。代理人对自己所营运的资产没有实际支配权,没有剩余索取权,他们就会以一种事木关己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经营管理活动,而且只要一旦有机会就会损害委托人利益,为己谋利。长期以来,中国国有企业一直处于一个外部环境不确定、市场竞争不公平的条件下,政策性负担很重,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与各级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并不正相关,这样一来必然为代理层道德风险的出现提供“温床”。需要强化各级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控力度,克服约束极弱的弊病。运用竞争杠杆的力量,为各级代理人特别是企业经理层和职工层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约束机制,形成竞争局面。
(三)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要完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有效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推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国有权益,建立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企业资产管理责任,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2003年国资委组织开展了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清查处理了以前年度形成的各类资产损失。从资产损失形成的原因分析看,多数是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或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