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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公共关系谈判(3)(3 / 3)

顺的话,要有所警觉。任何迟疑都可能带来谈判失败的直接后果。试着从其他方面、角度来阐述你的论点,注意咳嗽、弹指、转笔以及其他不耐烦和紧张的信号。必须时时刻刻谨慎地注意、观察你的对手,并不断地思考如何使对方接受你的看法。不论对手以怎样的方式向你传达了信息,都必须对此信息做适当的反应,以利于谈判的顺利进行。

(六)留有余地

在谈判时,如果将后路完全切断,那么当谈判中遇到突发状况时,就会显得非常被动。一个聪明的谈判者,是绝对不会这么做的。下面两种做法都是自绝后路之举,均为谈判中的大忌:

1“诉诸于法律”的恐吓

在谈判时,律师或熟悉法律的人,往往会极尽恐吓对方之能事,这是一种十分不理智的职业病,与自掘坟墓无异。熟悉法律规章的人,见到谈判无法达到其所预期的目的,或是期限已到,而对方未能如己所愿时,总免不了要以“诉诸于法律”来恐吓。当然,若谈判者本身对案件有充分的了解,对诉讼方面的问题业已准备周全,那么,这未尝不是一种可行的方法。然而,事实往往并非如此,“上法院”通常是在谈判进行得不顺利时,谈判者于盛怒之下,脱口而出的一句气话。这种情绪化的反应,在年轻的律师和习惯于虚张声势的法律专家身上尤其常见。而当双方真正对簿公堂时,却往往由于准备不充分,斩断了自己的后路,这样,以后的谈判便成了一场无人应和的独角戏。因此,一个精明的谈判者是不该随随便便发出“诉诸于法”的恐吓来自掘坟墓的。

2不给对手下台阶的机会

在任何谈判中,如果能设法逼使对方往后退,退回自己的防线内,乃至进退不得时,便成功了大半了。这就像篮球比赛,对方如无法攻到篮下,而只能靠外线得分的话,赢球的希望就十分渺茫了。但如果过于急功近利,将对手逼入死胡同,使其根本动弹不得,那么己方的种种高明的谈判战术和策略又从何施展?因此,在谈判中,适当留给对方一些选择的余地是十分必要的。

二、公共关系谈判策略

(一)谈判前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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