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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1 / 1)

(1)纳税人。★看最新章节请到WWW.Sangwu.net桑*舞*小*说*★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三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自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2)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与“三税”同时缴纳。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三税”为计税依据,指的是“三税”的实缴税额,不包括企业因为没有按期纳税所应缴纳的滞纳金或因违反税法规定而应缴纳的罚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实行差别税率:

①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

②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率为5%。

③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适用税率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发生和缴纳情况。该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三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三税”相同。

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三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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