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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2 / 2)

报来的账单时,按合同规定应收取出口货物的价款为100万元,扣除由乙公司代缴纳的出口关税230769.23元和出口手续费10万元,则实际应向乙公司收回款项669230.77元。

【例7-11】某工业公司按易货协议以其一批产品换取美国某公司生产的某种设备一台。协议商定该设备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进口关税税率为20%;同时企业出口产品的协议价格也为100万元,生产成本60万元,出口关税税率为10%。

对于企业采用易货方式出口的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出口关税。按规定,出口货物应按离岸价格计算完税价格。没有离岸价格的,由海关确定完税价格。假定海关确定的完税价格为909090.91元,则报关出口时,海关按规定征收出口关税额为:

应纳出口关税=909090.91×10%=90909.09(元)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出支票,支付出口关税90909.09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根据实际缴纳的出口关税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90909.09

贷:银行存款90909.09

对于企业采用易货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进口关税。按规定,进口货物应按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没有到岸价格的,由海关以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等确定完税价格。假定海关确定的完税价格为110万元,则报关进口时,海关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额为:

应纳进口关税=1100000×20%

=220000(元)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出支票,支付进口关税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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