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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1 / 1)

随着税法的改革,有一部分财务人员对新的税法规定不是很了解,经常搞不清各种税的纳税期限。在延期纳税的处理上也是经常出错。

关于税款缴纳的时限有三个层次。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2)纳税期限,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期限。

各税种的纳税期限因其征收对象、计税环节等的不同而不尽一致,即使同一税种具体到每个纳税人也不一样。具体到每个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则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来确定。

(3)税款缴库期,它是指纳税计算期满后,纳税人报缴税款的法定期限。

纳税计算期满后,纳税人即缴纳应缴税款。由于纳税人对纳税计算期内所取得的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款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结算和办理缴纳手续,因此各税种的税法条例又规定了税款的入库期限。

(1)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2)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3)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还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4)纳税人享受出口退税及其他退税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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