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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1 / 1)

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应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计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 保险企业从事保险业务预先支付的赔付款,可将本科目改为“预付赔付款”科目,并按照受益人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收到所购物资时,按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3)转销预付的赔付款项时,借记“赔付支出”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预付账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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