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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2 / 2)

存货的计价

发出存货的成本确定比较复杂,但它与期末存货的计价相关。 比如,一家企业在一年当中一共进货三次,以单价100元购进1000件,以单价150元购进1500件,以单价180元购进3000件,一共销售3500件。问题是,发出的3500件存货以哪一个或几个单价计算销售成本?同样,余下的存货又以何种单价计价?这便是存货的计价问题。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目前企业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发出存货的成本。

(1)个别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又称个别认定法、具体辨认法。这一方法是假设存货的成本价值流转与实物流转相一致,按照各种存货,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作为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的方法。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能分清进货件别或批次的库存商品的企业,比如医药销售企业、食品销售企业。

(2)先进先出法。

这一方法是根据先入库的材料先消耗,先入库的商品先出售的假定计价,并根据这种假定的成本流转顺序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计价。采用这一方法计价时,要依次查明有关各批的单价,手续较繁,一般适用于收、发货次数不多的企业。

采用这一方法的结果是:耗用材料或售用商品的成本按存货中早期进货的单价计算,而期末结存材料、商品等则按存货中近期进货的单价计算。

(3)加权平均法。

这种方法是以本期进货数量和期初进货数量之和,除本期进货成本和期初存货成本之和,确定加权平均单价,从而计算发出货品和期末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

新旧准则差异

相对于旧准则,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1)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平均法。

取消的原因主要在于后进先出法下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一致,而移动平均法计算过于繁琐且无太大必要。

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时,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

由于先进先出法更侧重于反映公司长期的经营情况,对于那些生产周期较长、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上市公司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如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公司,由于显像管价格不断下跌,如果改为先进先出法,将导致成本上升,利润下降;而那些以有色金属为原料的公司,由于有色金属的价格不断上涨,如果把后进先出法改为先进先出法,将会增加利润。

(2)允许因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对于因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旧准则的规定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新准则规定,如果是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而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在满足有关条件时予以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

(3)取消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分次摊销法和净值摊销法。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4)改变了投资者投入存货入账成本的计量。

除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以外,新准则还针对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作出了例外性规定,这时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存货的成本,符合新修订的《公司法》关于“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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