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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章(1 / 1)

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暂行条例的具体内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烟叶税。

(2)暂行条例所称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

(3)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4)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5)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6)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8)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9)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根据烟叶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有关烟叶税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收购烟叶的单位”,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查处没收的违法收购的烟叶,由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按照购买金额计算缴纳烟叶税。

(3)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称“晾晒烟叶”,包括列入晾晒烟名录的晾晒烟叶和未列入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叶。

(4)暂行条例第三条所称“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征收的原则,对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征税。收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5)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烟叶收购地的县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

(6)暂行条例第七条所称“收购烟叶的当天”,是指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据的当天。

3.纳税申报表样式

纳税人或代理人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办税人员(签章):财务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联系电话: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代理人名称:经办人(签章):

代理人(公章):联系电话:

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做为税收会计凭证。

填表说明:

(1)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制定。

(2)本表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在办理烟叶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3)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4)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烟叶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填表日期是指纳税人填制本申报表的具体日期。

(5)表内主要栏次填写说明:

[1]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

[2]烟叶购买金额为纳税人购买的查处罚没烟叶的金额。

(6)本表为A4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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