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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2 / 2)

万元

【例】公民张某与李某交换房屋,张某向李某支付价差50000元,当地规定的契税适用税率为5%,张某应纳契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50000元×5%=2500元

4.免税和减税

契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可以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可以免征契税。公有制单位为了解决职工住房以集资建房方式建造的普通住房和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过当地县以上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果属于职工第一次购买住房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免税。

(3)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4)个人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

(5)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时可以减半征收契税。

(6)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可以酌情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7)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可以免征契税。

(8)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在中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过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9)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以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0)企业改制重组(包括公司制改造、股权重组、合并、分立、出售、关闭、破产等),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契税。

(11)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可以免征、减征契税的项目。

5.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如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该机关核定的期限以内缴纳契税。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最终未能成交的,办理期房退房手续以后可以退还已经缴纳的契税。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或者免税、减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符合免征、减征契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当从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免税、减税手续。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免税、减税手续。

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免税、减税,征收机关应当在办理免税、减税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计税金额不足1亿元的契税的减免,备案办法由省级征收机关制定。

经过批准免征、减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规定的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免征、减征的契税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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