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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1 / 2)

我国的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时候,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97年7月7日发布,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契税由地方财政、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

1.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承受被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国有企业、企业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上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上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2.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各盛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适用税率,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以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目前,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上海、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重庆、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9个盛自治区、直辖市均实行3%的税率;河北、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8个省均实行4%的税率;黑龙江省和吉林省对于商业用房实行5%的税率,对于其他项目均实行4%的税率;辽宁省对于商业用房实行4%的税率,对于其他项目均实行3%的税率。西藏自治区目前没有开征此税。

3.计税方法

契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当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益)。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其中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当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以依次按照下列两种价格确定:一是评估价格,即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二是土地基准地价,即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以竞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的计税依据一般应当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其中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各种补偿费用。

[2]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计税依据为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除了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上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此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经过批准转让房地产的时候,应当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房地产转让者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应当先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的汇价折算成人民币,然后计算缴纳契税。

【例】某企业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成交价格为1000万元,当地规定的契税适用税率为3%,该企业应纳契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1000万元×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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