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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2 / 2)

枝花钢铁公司所属攀枝花矿山公司开采的钒钛磁铁矿,钒、钛便是在选主产品铁的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对于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3.资源税的税目、税额

4.资源税课税数量规定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是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依据,因此,正确地确定课税数量对于准确地计算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是极其重要的。资源税的课税数量是这样确定的: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4)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5)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对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照章纳税,这是因为资源税是针对资源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企业开采或生产的资源产品,不论是对外销售,还是自产自用,其所包含的自然资源的级差收入是相同的,所以都应征税,以便对级差收入进行调节。特别是我国资源开发企业,存在着两种生产结构,一种是单一开采企业;另一种是开采与加工相结合企业。如果仅就单一开采企业生产的矿产品征收资源税,而对开采与加工相结合,将自产矿产品用于连续生产的就不征税,那实际上,用自产产品连续生产的企业就会把应上交国家的级差收入,转化为利润,从而导致不同生产结构的企业之间税负不平。因此,对自产自用部分应该征税。

5.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具体规定: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贷款或开具应交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6.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缴纳

(1)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2)资源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盛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盛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跨盛自治区、直辖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盛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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