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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1 / 2)

1.纳税地点

(1)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地点。

对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地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89号、\\[1995\\]077号文做了以下规定:

[1]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外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2]在异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2)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

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65号文件做了以下规定:

[1]凡是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没有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组织机构、场所、个人应按照其隶属关系,分别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地的建筑安装队应到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期限

(1)自行申报纳税人的纳税期限。

对自行申报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7号文做了以下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待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纳税义务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及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均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并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

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申报方式

(1)自行申报。

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7号文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人必须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1]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2)邮寄申报。

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自核自缴的基础上,采取邮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一种申报方法。邮寄申报纳税的方法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向开户银行缴纳,同时将自行填好的纳税申报表通过邮局实行邮寄申报。

(3)代理申报。

指纳税人、扣缴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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