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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章(2 / 2)

走穴”演出取得的报酬;教师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学习班、培训班取得的办班收入或课酬收入,就属于劳务报酬的范围。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具有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等的性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稿酬所得单列为一个独立征税项目,不仅因为稿酬所得有着不同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一般劳务报酬所得的特点,而且对稿酬所得单列征税,有利于单独制定征税办法,体现国家的优惠、照顾政策。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以上所说的提供著作权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特许权主要涉及以下四种权利:

(1)专利权。

是指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创造独自享有的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2)商标权。

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取得的独自享有对其注册商标专门在某类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

(3)著作权。

即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善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

(4)非专利技术。

是指未申请专利权的处于秘密状态的先进技术或各种诀窍。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一般是指个人因拥有债权而获得的利息所得,包括存款、贷款利息和债券信息。股息、红利是指个人因拥有股权而获得的所得,其中股息是指股份公司按一定的股息率和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分派给股东的每股息金;红利是指股份公司分配给股东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在确定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9.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进行的财产转让主要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转让。财产转让实际上是一种买卖行为,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履行财产转让合同,形成财产买卖的法律关系,使出让财产的个人从对方取得价款(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对个人取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除股票转让所得外,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个人得奖、中奖、中彩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其中,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而获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除了上述10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需要征税的新项目,以及个人取得的难以界定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11项个人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按取得时的凭证上所说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有价证券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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