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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章(1 / 2)

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由于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的范围很广,因此各国在征税时一般都明确规定征税的所得项目。我国采用了列举具体项目、实行分项征收的办法,即凡是列举征税的项目才需征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征税。应税所得项目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其他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虽然性质上也属于个人从事劳动所取得的报酬,但与下面所述的“劳务报酬”项目所得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质的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受雇而得到的劳务报酬,故亦称为“非独立劳务所得”,而后者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专业技术性劳务服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不存在受雇或为他人从事劳动的性质关系,因而在税法理论上称为“独立劳务所得”。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的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具体包括以下4个项目: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纳税人按日或按次领取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在界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时,应注意两点:

(1)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分。个人承包、承租企业经营后,如果企业的工商登记未变,主要看是否拥有经营成果所有权。若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经营成果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完成各项指标后取得一定所得的,其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若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金额,企业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承包、承租取得的所得,包括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税。

(2)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区分。个人承包、承租企业经营后,如果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则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上述各项所得一般属于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或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从事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后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前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如果从事某项劳务活动取得的报酬是以工资、薪金形式体现的,如演员从剧团领取工资,教师从学校领取工资,就属于工资、薪金项目,而不属于劳务报酬范围。如果从事某项劳务活动取得的报酬不是来自聘用、雇佣或工作的单位,如演员自己“走穴”或与他人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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