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税率
(1)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3)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企业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的,可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具发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构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权益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其收入额: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参照当时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2)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按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3.准予列支的项目
(1)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出具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也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2)借款利息。
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企业应当提供需要支付利息的借款证明文件,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是否准予列支。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交际应酬费。
税法规定,企业用于同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合理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提供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凭证,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5‰。
[2]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
[4]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按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商业等。
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划分不清,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
(4)汇兑损益。
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地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5)工资和福利费。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但是,企业不得列支在中国境内工作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6)坏账准备金。
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同业拆借),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中扣除。其他行业如确有需要,可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