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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2 / 2)

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有抵触时,应依照税收规定进行调整。

2.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即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配比原则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在不同的纳税期间利用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费用,任意调剂各年度应纳税所得。

(3)相关性原则。

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取得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4)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如果可扣除的费用支出额或相应的债务额无法准确确定,一般情况下税法不允许按估计的支出额扣除。

(5)合法、合理性原则。

合法性是指不管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费用,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合理性原则要求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真实性的首要条件,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扣除外,任何费用除非确属一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任何不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就没有必要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任何费用必须能够提供证明和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

税前扣除的费用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必须符合合理性的要求。合理性是指费用是正常的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如果费用的发生既是为了经营目的,又是为了投资者个人目的,既与经营活动有关,又与非经营活动有关,就必须进行合理分配。

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

3.税前扣除项目的分类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较多,除上面提到的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外,还有一些其他扣除项目,按照计算扣除额的管理权或自主程度分为三类:

(1)可据实税前扣除项目。

(2)限定标准的税前扣除项目。

(3)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的税前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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