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56章(2 / 3)

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船到达我国港口取得外运公司的船舶到港通知并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合同规定对国内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账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为使出口成本盈亏核算的口径一致,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一律以对外成交的离岸价格为准。如果合同规定以到岸价格成交的,先按到岸价格作为出口销售收入记账,然后将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输保险费和佣金等用红字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2)劳务交易中收入实现的确认。

[1]短期劳务合同。短期劳务合同在提供了劳务并开出发票账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长期劳务合同。长期劳务合同(主要指建筑施工合同)分别就以下情况确认收入的实现:

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实行月末或月中预付、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在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的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 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已结算的阶段工程价款金额。

3.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差异

在会计准则中,“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在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收入都没有进行概念化的阐述,只是表明只要符合条例及细则所列举的条件,即为应税收入。另外,税法和会计制度中的收入还有以下差异:

(1)收入的确认原则的差异。

税法的目的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从而对此课征一定量的税收,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企业的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因此,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等等。会计核算中注重收入实质性的体现,而不仅仅是收入法律上的体现。

税法和会计制度收入确认原则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税法和会计制度虽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则,但两者是有区别的。税法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的角度对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加以规定;会计制度是从准确地反映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的角度,确认收入和成本的配比,包括对象的配比和期间的配比。

[2]会计核算要求遵循重要性原则,即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而税法不承认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不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涉及的金额的大小,一律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纳税额。

[3]对一些收入的处理不同。会计上在核算收入时,要充分考虑这些收入将来要承担的潜在义务,以确保能准确反映企业的长期获利能力。但税法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法一般情况下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负债可能性,纳税人的经营风险国家不予承担。只要纳税人对盈利和潜在的盈利有控制权,税法就会对纳税人的所得加以确认。

(2)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而税法应税收入确认的条件是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的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3)收入确认范围的差异。

税法确认收入的范围要大于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范围。企业会计制度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出了明确的确认标准,而税法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取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作收入的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税法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公平税负和征管上的需要。

(4)收入确认时间不同。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