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是指内资企业所得税,指对我国境内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或组织,在一定期间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税源大小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总收人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额。净所得额的大小决定着税源的多少。总收人相同的纳税人,所得额不一定相同,缴纳的所得税也不一定相同。
(2)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企业所得税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所得税的负担轻重与纳税人所得的多少有着内在联系,所得多、负担能力大的多征,所得少、负担能力小的少征,无所得、没有负担能力的不征,以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
(3)税法对税基的约束力强。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如果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家税收法规抵触的,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这一规定弥补了原来税法服从于财务制度的缺陷,有利于保护税基,维护国家利益。
(4)实行按年计算,分期预缴的征收办法。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般是以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办法。对经营时间不足1年的企业,要将实际经营期间的所得额换算成1年的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1.企业收入包括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属于综合税制,为体现公平和保护税基的立法精神,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概念一般是指纳税人从各种来源、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全部收入。现行税法中对纳税人的某些行为或方式取得的收入实行减免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
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
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
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
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收入实现的确认
(1)商品交易中收入实现的确认。
[1]交款提货。在交款提货销售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则无论商品、产品是否发出,都作为收入的实现。这是因为商品、产品已经卖给买方,买方可以随时凭提货单提货,尚未发出的商品已不属于本企业所有,而是企业代买方保管。
[2]预收货款。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商品、产品,在商品、产品发出时作为收入的实现。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委托代销。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产品,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因为代销清单表明商品已经卖出。
[4]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在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的情况下,应当在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5]分期收款。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产品,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产品,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实现时间,并按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6]出口销售。企业出口销售的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进口的商品,如进口企业与国内用户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