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并在6个月(海关可以根据情况酌情予以延长)之内复运出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和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 保以后,可以暂时免纳关税。
按照财税[2000]1号文件的规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指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以及上述组织的赠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单位为生产中标机电设备(指在国际招标中国内企业直接中标、中外联合中标生产的机电设备,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规定的设备)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对其进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之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按照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之内经过海关核准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关税。
4.出口关税的减免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可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出口关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者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出口的货物。
(6)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
上述免税的出口货物不能办理出口退税。
另外,按照现行规定,下列货物出口时,经过海关审查无误,可以免征进出口关税:
(1)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物。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出境,经过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已经征收的进口关税不能退还。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税、免税。
经过海关核准,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海关可以根据情况酌情予以延长)之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和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 保以后,可以暂时免纳关税。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对其出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应当在货物出口之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
5.减免税业务的办理流程
减免税政策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而实施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单位在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同时,要珍惜这一权利,依法申请、使用、保管和处置减免税货物,并承担相应义务。
(1)申请流程。
申请单位项目备案预录海关项目备案审核申请单位减免税审批预录海关减免税审批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
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和减免税后续管理中的相关审批事项实行三级审批作业制度。
(2)申请时限。
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单位应在货物进出口15天前,持齐全有效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3)受理时限。
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和减免税审批申请,在单证齐全有效和电脑数据无疑义的情况下,应分别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该申请须由所在地主管海关上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在接到有效的单证及电脑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除外。
(4)减免税备案手续。
[1]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之前,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进行减免税备案。海关对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进行资格确认,对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要求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的减免税额度等事项。
[2]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并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的备案